139.修改《伯利恒合同》第2/2段
1911年3月,塔夫托总统接见访美的原外务部尚书梁敦彦,强调中国若要自强就必须加强海军力量,在这一方面美国可替中国建造舰船,培训军官。根据这一提议,清政府内部达成借款协议,决定造船金费以2500万两为限;借款方式为无抵当,按年偿还;在国内建设炮厂、船厂,生产火炮型号由中方来规定。
1911年9月伯利恒钢铁公司总经理在总统支持下访问中国。10月21日清政府与伯利恒钢铁公司签定合同。
1914年3月9日,伯利恒钢铁公司代表,约翰逊与中国海军部之间秘密缔结新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伯利恒钢铁公司承诺向中国海军船渠(预定建在福建闽江下游的罗星岛)、海岸防御设施的建造工程提供贷款,并承揽施工任务;借款总额为3000万美元,先支付1000万美元,剩余2000万美元将全部作为建造船渠之用;年利5厘,借款期限35年(可先搁置10年);手续费8厘;以所建造的一切设施为担保;只能雇佣美国人来建造船渠、使用美国的材料。
此后又有潜艇借款(计划引进100艘潜艇,每艘价格75万美元),江南造船所借款(500万美元)。
这是中国近代唯一一次可以获得贷款和技术支持来兴建自己的系统的军事工业的机会,一旦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中国工业实力和海军实力可以压过日本。于此类似的是,沙俄的1913年15年造舰计划,是萨镇冰计划的加强版。但是,这个合同在执行的时候遇到了来自日本的阻力。因为福建是日本的势力范围,美军要在福建帮助中国建造海军船渠、军港、岸防设施等建筑,日本人怎么可能熟视无睹?
所以,李默涵这次秘密会见伯利恒公司的代表副经理约翰逊,是希望伯利恒公司将原本在福建的建设项目,移到自己的地盘上来。比如原本要在罗星岛建设船渠、军港、岸防设施等移到连云港。
约翰逊面露难色,说道:“李将军,不是我不愿意,也不是不能做这样的决定。只是将这么大这么多的建设项目从福建移到海州,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
李默涵莞尔,说道:“这约翰逊先生不比担心。我早有准备。”说罢,李默涵按响桌上的电铃,秘书带着一个中年人进了办公室。
“你好,约翰逊先生,我叫武同举。”中年人主动和约翰逊握手
武同举,字霞峰,别号两轩、一尘,海州(今连云港)南城人。
清光绪年间先后考中秀才、举人、拔贡,清末任海州直隶州通判。民国建立后,武同举曾任《江苏水利协会杂志》主编、国民政府江苏水利署主任,兼河海工科大学水利史教授,江苏建设厅第二科科长、“视察”等职。他应陇海铁路督办段之范邀请,勘察连云港附近海域,写出数万言《测绘海州港口导记》,打破了法国工程师克那纳企图在技术上垄断的用心,为陇海铁路延伸到连云港及港口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
约翰逊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但是当他看到武同举向他出示厚厚的资料时,就知道李默涵不光志在必得,而且准备充分。
约翰逊笑着起身,和李默涵握手,说道:“机会总是留给准备好了的人。我对你们履行合同的能力很有信心,放心吧,这件事就交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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