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卫所制度和军户制度 大明杀破狼第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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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属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

  明代卫所

  明朝二十六卫明代的军制,继承发展了唐、宋、元三朝的兵制特点,建立了卫所制。明代的军籍是世袭的,卫所兵有定籍,兵农合一,屯守兼备,不但保证了兵源,也满足了军队的供给。明代的卫所极其庞大复杂,分为直属皇帝的亲军京卫和五军都督府下辖的卫所。其中又有屯垦卫,驻守卫、戍军卫和护卫。全国的卫军人数多达二百余万,在明中后期都超过了二百六十万。

  亲军上直二十六卫,分别是: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锦衣卫、旗手卫(以上旧为上十二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腾骧左卫、腾骧右卫、武骧左卫、武骧右卫、武功中卫、武功左卫、武功右卫(此三卫为军匠,隶属工部管辖)、永清左卫、永清右卫,已上俱不属五军都督府管辖。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既有在京的也有在外各省的,其中左军都督府在京管辖:留守左卫、镇南卫、骁骑右卫、龙虎卫、沈阳左卫、沈阳右卫六卫。在外下辖浙江十六卫、三十八个千户所;辽东二十五卫、十八个千户所;山东十九卫、十六个千户所、三个仪卫司、三个群牧所。

  右军都督府在京管辖留守右卫、虎贲右卫、武德卫三卫。在外下辖直隶一卫,陕西二十八卫、十六个千户所、三个仪卫司、三个群牧所。陕西十二卫、三个千户所。四川十一卫、十个千户所,二个仪卫司、一个群牧所。广西十卫、二十三个千户所、一个仪卫司。云南二十卫、二十个千户所。贵州十七卫、十二个千户所。

  中军都督府在京下辖四卫,在外下辖直隶二十六卫、十六个千户所中都(凤阳)七卫、一个千户所。河南十二卫、六个千户所、七个仪卫司、四个群牧所。

  前军都督府在京下辖三卫。在外下辖直隶一卫,湖广二十七卫、三十三个千户所、四个仪卫司、三个群牧所。湖广七卫、九个千户所、三个仪卫司。福建十六卫、二十个千户所。江西四卫、十一个千户所、三个仪卫司、二个群牧所。广东十五卫、五十一个千户所。

  后军都督府在京下辖二十卫。在外知直隶三十四卫、十二个千户所。河北二十三卫、八个千户所。山西九卫、九个千户所、三个仪卫司、三个群牧所。山西行都司十三卫、三个千户所。另外都司一奴儿干都司下辖三百八十四个卫所,实际皆为少数民族的土官卫,同样在云南、四川、贵州和甘肃也有为数众多的土官卫所,但并不属于明代的正规卫军。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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