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篇 海嫂与军嫂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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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身为海员,想起海员就想起了海嫂。在广大的海员们背后,有众多的海嫂们在默默奉献着。海员们在船上兢兢业业,战风斗浪,为繁忙的海运服务。海嫂们在各个行业,也忙碌不停。她们要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照看小孩,有的还要上班。她们还要忍受精神的极大孤独!海嫂们活得很不简单,她们也是可歌可泣的人。正是有了海嫂们的后方厮守和积极配合,海员们才能在海上意志顽强地安心完成各项海运任务。因此可以说,海嫂是海员生存的强大精神动力,海嫂支撑的家庭是海员最宁静、最温馨的港湾。

  海员与海嫂大多聚少离多。海员在家休班,可以与海嫂短暂相聚。有时船舶停靠合适的码头,或者修船期间,海嫂也领着孩子上船与海员相聚。我见识过许多海嫂,它们的事迹令我感动。母性的伟大力量和道德人格,从海嫂们身上得到了应有的体现。下面是中国远洋散运船员家属宋力军的一首诗:

  赠夫

  夫属远洋我属君,

  相濡以沫敬如宾。

  挑灯共论为民计,

  寄语同抒报国心。

  浩海茫茫牵意绪,

  离情楚楚惹诗文。

  人生贵在勤求索,

  比翼齐飞恩爱深。

  这首诗读来很令人感动。我由海嫂想到了军嫂,军嫂是军人的妻子,军人与军嫂也大多两地分居,为了使军人在部队安心服役,军嫂默默地奉献着一切,有道是“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军人与军嫂的结合是军婚。军婚法是为保护军人婚姻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一旦军人的婚姻出现问题,对簿公堂,判决会照顾军人一方,按照军婚法判决,不以普通婚姻法为基准。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由军人、军嫂、军婚法,我想到了也应制定海婚法。海婚法是为保护海员婚姻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一旦海员的婚姻出现问题,判决会照顾海员一方。有些内河船员并不能称作海员,海员必须持有海员证。海员工作比较特殊,连续长期不在家,有些别有用心的男人,会故意引诱海员配偶并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一位上海远洋公司的船舶驾驶员,其配偶被单位一位领导引诱并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位驾驶员放船知道后,毅然与她离了婚。从此,这位船舶驾驶员精神很受刺激,个人财产也遭受很大损失,而那位领导几乎没受到什么惩罚。还有一位高级船员,在船舶房间上吊自杀,起因是妻子有外遇。这些事件令人深思。

  海员、海嫂都是非常辛苦的,海员为世界贸易、货物运输作出的贡献是巨大的。难怪有人说,假如没有海员,世界有一半的人要挨冻,有三分之一的人要挨饿。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员队伍在不断扩大。海员及配偶应得到社会的尊重,海员的地位和待遇应适当提高。海员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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