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庄周梦蝶之前(大修)第3/4段
所以乐景特意随身携带了几千块压岁钱,让王强看到。
于是顺理成章的,他就成了王强的敲诈勒索对象。
乐景对此是乐见其成的,他不仅没有报警,还有意无意地纵容这种事的发生。
仅是校园内青少年间“小打小闹”的勒索行为,在警察眼里可能还无法上升到“抢劫”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重要的是,王强还没成年,很大概率会被轻判。
所以乐景只能耐心等待。
于是在一次又一次地得逞后,王强的胆子和胃口都成功得被他养了起来。
有道是天要使人灭亡,必要使其疯狂。在乐景从王强腰间发现弹簧刀后,在王强过了十八岁生日后,他就知道差不多是时候收网了。
然后在敲诈勒索乐景方面向来无往不利的王强在某一天惊讶地发现,乐景这个软蛋竟然选择了反抗,竟然倔强得拒绝给他“上供”,自觉在女朋友面前丢面子的王强会有多么愤怒就可想而知了。
在连续三天没有从乐景手里要走一分钱后,乐景知道王强的愤怒已经到达了顶峰了。所以周六那天,他来到王强经常出没的网吧附近,在确认王强携带了弹簧刀后,他特意让王强看到了他,然后为了躲避王强的追赶,慌不成路间跑上了公交车。
事情到这里,如果王强和他女朋友刘芳没有跟着他上公交车,那么乐景后续的盘算也不会实现,王强和刘芳也不会以抢劫罪入刑,被判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
在王强和刘芳踏上公交车的那一刻,乐景已经看到了结局。对此他没有获得一点成就感,相反,他甚至无聊到想要打哈欠。
太简单了。
王强和刘芳这两个社会渣滓,愚蠢,浅薄,暴烈,贪婪,短视,鲁莽。他俩的行为模式太容易被看穿了,所以也格外让人提不起兴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短短三年刑期可不会让乐景满足。
所以他特意把抢劫的地点选择在了公交车上。
因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还有后半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交车,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
就像他所预料的那样,公交车上,成年的高三学生王强和他的女朋友刘芳对今年16岁的未成年人乐景进行了持刀抢劫,并在乐景的手臂上留下了一道划伤。
团伙公交车上持刀抢劫,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证物证具在。
在第一次被王强勒索时,乐景曾经质问过王强——“你知道这是犯法的吗?”
王强嗤之以鼻,笑道:“我就拿了你几百块钱,难不成警察还能把我抓起来?”
不是哦,王强同学,这是犯法的。
因为抢劫罪的成立,不看抢劫数额,而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抢劫的同时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只要犯罪嫌疑人伤人得财(哪怕乐景只是轻微破皮,哪怕他只被抢了一块钱),那么抢劫罪就会成立。
下面,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多少年的问题了。
从头到尾,乐景都没有动什么手脚,他使的是光明正大的阳谋,他也没有刻意地去算计王强。
不过是性格决定命运罢了。
乐景自认是个完美的受害者,他的过往也没有什么劣迹,就算是乐正业也无法从中看出什么才对。
某一天惊讶地发现,乐景这个软蛋竟然选择了反抗,竟然倔强得拒绝给他“上供”,自觉在女朋友面前丢面子的王强会有多么愤怒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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