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章 法场则我的小故事第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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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今天,我的一个法医鉴定,帮助法院最终作出了被告有罪的判决,使我再次认识到法医物证检验的重要。



这个案子很简单:两个酒鬼惹事,和对方三个用刀互砍打起来了。酒鬼甲用刀捅了被害人乙,乙后来送医院途中死亡。酒鬼甲又接着砍了另一个受害人丙,致其轻微伤(这种程度的伤害不单独构成犯罪)。



由于当时是深夜,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其他参与械斗者也没人看清楚是谁杀了死者,而这次械斗中共使用了三把刀,另外两把被丢弃未能提取,这就提供了一个合理怀疑:有可能是别的人用丢弃的刀捅了死者。酒鬼甲在预审中只有一次承认捅了死者,其余口供均不承认,法庭上更是决口否认。



不过,根据现场其他证据,通过排除法,得出的结论就是只有甲有杀死乙的可能,其他人都没有这个可能性。但是,用排除法定罪是不会得到法院认可的,因为它的基础是有罪推定。



这个案件在认定死者乙是否是甲所杀的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所有认定酒鬼甲有罪的证据都集中到了从甲身上提取到的一把带血的凶器刀子上,如果DNA鉴定结果证明,刀上有死者乙的血,就可以证明乙是甲杀的。



不料,检测结果让人哭笑不得:市局法医鉴定中心提取了凶器上血痕和死者乙和轻微伤丙的血样进行鉴定后,结论只有一个:凶器刀子上的血痕与受轻微伤的丙的血样九个STR基因座分型结果相同,也就是说,刀上只有丙的血,并没有检测到死者乙的血!



这使得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审理陷入了两难,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刀上没有死者的血,而其他证据又很薄弱,达不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主张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样是放纵罪犯,但也不敢轻易作出有罪的判定。



最后,法院准备采纳第一种意见,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在宣判之前,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公诉机关这才着急了,找到了我们,要求我们重新进行鉴定。



这一次重新鉴定是我负责的。我仔细分析了这个案子,查看了市局DNA检测报告,发现他们是用点位提取法提取的刀上血样,这种方法就是在刀刃两侧上有血样的地方分别各自提取一处检材,如果刀上是连片血痕,则分点取样,比如每一侧各取三个点的血样,一共六个,进行检测。



这种取样法有一个好处,就是如果刀子先后捅了两个人,分点取样就容易提取到两个人的DNA,以便进行准确的分型结果对比。



不过,这一次检测却只找到了伤者丙的DNA。我估计,由于本案是甲先砍死者乙,然后砍了伤者丙,丙后面的血痕很可能覆盖了乙前面留下的血痕,以至于无法提取到前面死者丙的血(这种可能性是否存在法医届一直有争议,对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也有不同的观点)。



由于这个案子证据不充分而被退回补充侦查,后来又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时间已经过去了差不多三年,保管不善导致刀上的血痕破坏严重。



这种情况下,我决定用水洗法提取血样,也就是将刀子整个浸泡在生理盐水里,洗刷刀刃上的血痕之后,提取血水进行DNA检测。



这种检测的弊病很明显,如果刀子捅过两个以上的人,把刀上的血都洗刷在一起,得出来的肯定是一种混合血。这样,就不可能与死者的血进行分型结果比对,也就无法确定刀上有没有死者的血。所以一般法医检测DNA都不采用这种方法。



不过,具体到这个案件,这种方法却显示出了它优势的一面。因为,原来的检测只能证明刀子捅过一个人,而公诉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这把刀捅过两个人,这样,结合其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就能认定死者是酒鬼甲杀的!



我很幸庆这一次我使用了正确的提取方法,找到了这把刀捅了两个人的证据:经过检测,有七个位点上反映出三条以上DNA单链,这就说明血样是复合样本,也就是这血是混合血,证明了这把刀的确捅过两个人!并且,在五个位点和性别位点上找到了与死者乙相同的DNA分型,也就是说,这个混合血里,不能排除死者乙的血样的DNA分型!



这个检测结果交给公诉机关之后,公诉机关再次与法院进行了沟通。



今天下午,公诉机关承办人打电话感谢我,说法院根据我的检测,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已经最终作出了酒鬼甲杀死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判决!



嘿嘿,那一刻,我为我是法医而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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