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章 废除诛族刑罚第1/3段
经过数天的审理后,证据确凿,人证物证俱在,贾后一党是最终伏诛,贾南风被废黜后位,囚禁金墉城,贾谧、贾午、潘岳、孙秀等骨干也被废除官爵之位,关入大牢。
“殿下,这是涉及贾后一党秽乱朝政,欺君罔上,毒害皇储等罪名的人员名单,请殿下过目!”裴权十分恭敬地道。裴权、江统、杜锡、杜蕤、鲁瑶、潘滔、裴权、刘卞等原东宫一般文臣武将,此刻真是春风得意,扬眉吐气。不知这惠帝是突然开窍还是什么原因,现在竟然是对林易是言听计从,后党现在已经是彻底垮台,作为原东宫骨干,林易自然会重用他们。
“不错,你们这几日辛苦了!”林易轻轻一撇就明白了这其中大概,张华、裴頠、贾模等大臣虽然是敬业忠直,但是他们和后党是千丝万缕的关系,张华历来受贾南风重用,裴頠和贾模更是贾南风的亲属,因此贾南风事发后就被解除了官职,连重病在场的贾模也不曾例外。王衍虽然是太子妃之父,朝廷新贵,但是由于和那贾谧也是千丝万缕的关系,贾谧正妻王景风正是其长女,因此此时也不得不避嫌在家。而王戎、何劭、乐广等老臣,也是心知肚明,以年老不堪为由,因此此刻这朝中军政大权已经是被东宫臣属裴权、江统、杜锡、刘卞等人彻底掌握。
“杜大人,你认为这些人该如此处罪!”林易对杜锡道。这杜锡是杜预之子,杜预正是晋律的主要作者之一,杜锡也算是耳须目染,自小对这晋律是十分熟悉。
晋律又名《泰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
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乱世需用重典。曹操治国严厉,魏律法度严苛,但是三国后期后,这魏律是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
《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虽然相对于曹魏时期严刑峻法,算是十分宽容,但是一旦涉及到危机王权统治,依然是严苟重典。
“回殿下,张华、裴頠、贾模等人虽然是多年来兢兢业业,为朝廷鞠躬尽瘁,但是身为朝中栋梁,不能劝阻贾后秽乱朝政,只求自保。况且诛杀汝阳王司马亮、楚王司马玮、菑阳公卫瓘、太傅杨骏等王公大臣之时更是难辞其咎,按律当斩!王衍为尚书令,不问朝政,任由贾后一党猖狂。况且其婿贾谧罪大恶极,其也难逃干系,不过按照杂抵罪,可免除死罪。以爵位和官职相抵即可!贾谧、潘岳、孙秀等人阴谋叛乱、危害社稷,按律当诛三族,其他贾后一党。按照罪名大小可处以死刑、流放、抄家等处罚!”杜锡侃侃而道,看来他是早已胸有成竹,不愧是当今著名的律学家。
林易内心的想法,自然是不允许株连到如此多的人,他只所以没有发动军事政变就是为了不想过多的无谓死亡,而此时却是如此,只怕是功归一篑,但是这杜锡是不偏不倚,完全是按照晋律而来,林易却是一直找不到较好的借口。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后世“官当”的雏形,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林易思索了片刻疑惑后:“张华、裴頠等人为何不可用杂抵罪免除死刑?晋律不是减少了族诛之条,为何贾谧之流还要被诛三族!”
“回禀殿下,张华、裴頠所犯是谋反之罪,因此不可用杂抵罪底面,同理贾谧等人谋反罪是必须处以诛三族极刑!”杜锡又回道。
谋反罪在封建**社会中系指谋危社稷,违反天常,反对君王的行为。“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为人为臣者,应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因此谋反制度以维护**统治为中心,“五刑之属三千,罚莫大于谋反!”凡是涉及到谋反罪名,皆是要处于死罪极刑,甚至是诛三族。
族诛是死刑的一种,最严重的一种残酷刑罚。是为了维护帝王家**统治的威慑,此刑法亦正正针对以家庭为本位传统社会,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他只所以没有发动军事政变就是为了不想过多的无谓死亡,而此时却是如此,只怕是功归一篑,但是这杜锡是不偏不倚,完全是按照晋律而来,林易却是一直找不到较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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