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合理与合法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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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对很多民事行为,也是使用刑事处罚的手段来处理的,这个坐赃罪就是其中之一。最高刑可以判徒三年!

  案件的定性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坐赃按照唐律的规定,只要不是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对方交出多于损失的赔偿,而是双方私下达成这个多赔的协议,那给予的和接受的都要处罚。给予的人,要按照接受的人减轻五等处罚,本案中便要处笞一十。同时,多给的这些钱就属于赃款,要没收入官。

  具体到本案,处理错误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只抓了这个索要的人治罪,没有抓那个给钱的人治罪。另一个错误的地方,便是赃款的处理,判词是要交还原主,而按唐律,则应该没收入官。

  萧家鼎没有直接改,他想尽可能的跟下面的书吏交换一下意见,让他们知道以后这种案子应该怎么处理。同时,还要让差役去把那个给钱的人也抓来打屁股。

  所以,他站了起来,正要去刑房,忽然又站住了,接着琢磨这件案子。这案子不就是个不当得利吗?要是在现代,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多陪一点少赔一点都没有什么。当然,赔得太多了也有失公平。另外,这种不当得利怎么能没收充公呢?应该还给原主啊。现在,自己却要把这个原本合理的判决改成一个不合理但是符合唐朝法律的判决,有这个必要吗?

  他又坐了下来,接着思索这个案子该怎么办。

  赃款处理倒是比较好办,他记得赃款没收的规定是规定在《唐律疏议》里,而这玩艺是在两年以后才出台,所以,这种情况是否该罚没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个就这样判也不能说是违法。可是前面这个怎么办?《永徽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与者,减五等。”就是说必须要对给钱的人减轻五等处罚。这可怎么办?真的要把这个可怜的人抓起来打屁股?

  他慢慢地又把那判词看了一遍,没有头绪。他又把《永徽律》翻到坐赃至罪这一部分细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看到这里,不由得眼前一亮,心中便有了计较。

  他站起身,拿着判词来到了刑房,把那个承办案件的书吏叫了过来,将判词递给他,问道:“你判词上说了,案犯得脏值绢五匹,对吧?”

  “是啊。”

  “是按照什么地方的卷价估脏的?”

  “按咱们益州。”

  “嗯,益州的绢价多少?”

  “六百七十文一匹。”

  “那京城的呢?”

  “六百文一匹。”

  “江南呢?”

  “五百文一匹。”

  “你怎么知道这么详细?”

  那书吏笑了笑,道:“我有个亲戚正好是作绸缎生意的,我经常听他念叨,所以知道。”

  “那全国绢价最便宜的和最贵的分别是哪里?”

  “最便宜的是江南,最贵的是河南和咱们剑南。”

  “朝廷没有说按照哪个地方的绢价计算吗?又或者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

  “没有啊。”

  “既然没有,那你按照最贵的地方的价格来估价,这合适吗?”

  “这个……”书吏有些不好意思地挠挠头,“以前都是这么做的。”

  “嗯!我再问你,这超出损失额的赃款,刚刚好是价值五匹吗?”

  “不是,差一点。”

  “差多少?”

  “差不到一匹的样子。”

  “那就是说,没到五匹了?”

  “是!”

  萧家鼎立即板起了脸,道:“是多少就是多少,你怎么能自己多加呢?”

  那书吏很是窘迫,忙哈腰道:“是是!那我这就改过来。重新报批好了。”

  萧家鼎嘴角露出了微笑:“那坐赃少了,这处罚是不是也不能这么多了?”

  “是的,应该判处笞四十。”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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