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节 挖金矿第2/2段
这些电影公司的做法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侵犯了陈锐的权益、名誉权。
陈锐的维权律师团向这些电影公司去律师函,但效果有限。
原因有很多。
其一。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陈锐的冒险、寻宝故事并不是以陈锐的真实冒险、寻宝故事为基础写的小说、实体书、人物传记的形式传播的,而是根据通过媒体报导、网络的一些信息传播的。
实际上。媒体报导、网络的一些信息偏离陈锐的冒险、寻宝故事的真实性很多。
电影公司根据媒体、网络等其它渠道传播的内容、情节加以改编的。这样就虚构得厉害了,谈不上有多严重的侵权。
至于陈锐的控诉律师指控电影公司的借用陈锐的名气,电影公司也有一套说词,我又没有利用陈锐的名气去对电影的宣传,宣传的字眼中没有一个词是‘陈锐’两个字,影迷观众理解成是根据陈锐的冒险、寻宝故事改编的不关我们的事。
其二。各国政府对本国电影产业的扶持,在法庭的判决上偏向本国的电影公司。
其三。最重要的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
所以,陈锐把自己的冒险、寻宝故事以文字的形式讲述出来,除了希望与网友们一起分享自己的冒险、寻宝故事外,第二个原因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名誉提供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陈锐的维权律师团全是由业界著名的律师组成。
精通各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素质和维权经验。
个个不是吃素的。
哪个电影公司敢改编陈锐冒险、寻宝的故事就告谁,有了这些法律依据,想赢不难。
而且,有陈锐写的《我的冒险寻宝日记》作为参照,电影公司改编得离谱了,影迷根本就不买帐。
只有这样,陈锐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名誉,将一条上千亿的产业链,可以给自己带来上百亿美元收入的《我的冒险寻宝日记》系列版权掌握在手中。
“这个恐怕不行。”熊猫在q/q里对陈锐了条消息。
与起点签订一般都是所有版权都签的。
这些版权包括网络连载,简、繁实体书出版,网络、网页游戏改编、影视剧改编、周边产品等。
事实上,简、繁实体出版,网络、网页游戏改编,影视剧改编,周边产品占网站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了。
一些大神级的作者名气火了,他们的收入中大头来自简、繁实体出版,网络、网页游戏改编,影视剧改编,周边产品。网站订阅,粉丝的打赏收入只是小头。
只授权网络连载版权,顶尖的大神级作家都没有这个特例。
显然,对于陈锐,这个特例必须得破例了。
不仅是陈锐的名气非常大,比如,姚明退役了,要在起点写一本他与篮球传记的书。
网站要不要给姚明破个例,肯定要。(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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