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77 购地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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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就他了,那明天见。”

  搞定了重要的会计师和律师,接下来格兰奇律师拿着肖逸飞的授权书,很快就组建了一个小型的收购队伍。

  第二天一大早,肖逸飞开车再次来到了谢夫勒斯,很快,他这边的人集合了,一个个都开始忙碌自己的事情了。

  两天后,各个评估报告出来了。接下里就开始谈判了。肖逸飞这里是委托的律师作为主要谈判人,他当观众。最终交易以1o3万5千欧元成交,加上付给这些人的钱和税款,价格肯定比买主的12o万欧还高。看似肖逸飞做了一笔亏本生意,但是实际上,肖逸飞相当于花这点钱确保了整个交易完全合理合法,避免了将来的扯皮,这钱花的还是挺值得的。

  根据法律,所有人变更,不应影响租约的继续执行,也就是说,两年内,这块地还不能由肖逸飞耕种。不过这也正好,肖逸飞只是要宝藏,对农地根本不太在意。

  接下里就是办理土地和房屋的过户以及交税了,尽管新的法律证书、文件还没有到手,但他正式成为了土地的合法主人。现在肖逸飞的心放下了一些,可以慢慢进行详细的规划。

  有人想当然的以为外国土地都是私人的,地下的一切都是土地主人的,挖出来的宝藏也是如此。其实这是不对的,各个国家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不太一样。

  比如希腊,法律就规定一切古物,无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近代的,只要是在希腊的河流、湖泊、海域以及公共、宗教团体和私有土地上现的,都是国家的财产。只是说国家会给予现者和土地主人一定的补偿。

  另外,地下的东西也是分类的,这些法律概念很多,什么埋藏物,遗失物、遗弃物等等,有些是直接归现者,有些要寻找原主人,有些要公示,无人申领才归现者。

  当然按照法律来说,这批宝藏应该是埋藏物。对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注意,在别人土地上现的时候要有土地主人的许可,如果没有,就将面临土地主人的诉讼。

  《法国民法典》对现埋藏物规定在第716条第2款,该款规定了埋藏物的定义有三个,第一肯定是埋藏的,第二物品的所有人不明,第三现纯为偶然。

  前两个很好满足,青铜器瓷器本来就是埋藏在地下,而所有人不明,只要宝藏中不冒出来皮埃尔和雷的日记,也不冒出路易拉图家族那些画像,就能满足。幸好根据日记中记载,雷没有放进去任何能识别宝藏主人的东西。

  最麻烦的是第三条。就是说,肖逸飞必须是偶然现宝藏的。那种找到宝物线索接着去挖掘宝藏就不适用这条法律。如果找到了宝藏线索,想要掘,就必须跟政府申请挖掘许可。这个挖掘许可就有规定,根据宝藏类型不同,如果挖掘地是政府持有的公有土地,多少份额属于你,多少属于政府。要是私有土地,这个许可令上就还有土地所有人的份额。而且法律对某些不允许搜索和挖掘的考古文物不会放许可证。

  另外,网上搜索到的埋藏物一般都是金银货币等,但这批宝藏却大部分是青铜器、瓷器和少量金银器物,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文物范畴。这种文物,是不是还适用民法,估计就是律师,都还必须翻翻条文才能给出答案。

  这些宝藏方面的法律问题,肖逸飞担心引起律师的怀疑,不敢明目张胆的去问,只能自己查资料和法律书籍。他在网上搜到有个律师的说法是,如果宝藏有考古价值,政府可以拥有5年,之后才会归还。

  因此现在就将宝藏挖掘出来肯定不是个好主意,他应该等详细了解法律问题后,再来决定。按照市值,这批宝藏价值在5千万欧元以上,甚至上亿欧元,因此一旦掘出来,必然引起极大的轰动。

  当然,有人说偷偷挖出来就行了。这也是一个办法,但肖逸飞觉得偷偷挖出来也有一定的麻烦,另外就是他的直觉告诉他,也许公开挖掘对他的好处更大。在仔细思考了几天后,结合他原有的一个大概的计划,他规划制定出自己以后的展计划,而在这个计划中,公开挖掘比偷偷挖掘好处更多,而且根据这个计划,他不用现在就挖出宝藏。

  并且他的合法证件还没有到手,万一原主人来扯皮,官司拖上几年,反而耽误工夫。看法国政府这度,这个月估计是没戏。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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