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背靠背累人,高薪水难赚第3/3段
12月4曰,联盟总裁斯特恩宣布整个赛季可能都会被取消。
直到1999年1月4曰,工会提出了最终的合约。两天后,老板们接受了球员工会所提出的合约。仅在nba进行投票表决是否宣布取消整个赛季的前一天,危机才解除。那个赛季,每支球队仅打了50场常规赛,被称作缩水赛季。此后,nba的票房和电视转播一直不佳,经过很长时间才恢复元气。
球员们都希望签约的时间被延长,而老板们肯定都想要合约短一些。联盟要选择折中,所以,劳资协议一直是劳资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协议。
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一点在美国表现的尤为突出。
nba劳资双方的矛盾根源,还是钱的问题。球员工会与球队老板们都在争取着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都想在新协议上捞点好处。于是争执就出现了。
比如在旧协议下,一位球员与球队签合约时,最长的合约将是签7年。这样的球员比如科比,湖人以7年1.36亿美元的高价签下科比,还有加内特,当时森林狼以6年1.26亿美元的高价签下他。顶级的球员一签就是这么多年,一般的球员也有权利签长时间的合同。
这样,球队老板就不得不为所签的球员准备好薪水,并且长时间的合同,最大的危险就是球员中途受伤,最鲜明的例子是格兰特-希尔,停几个赛季,但球队受长期合同所限,不得不继续付以高额薪水。这也是为什么球员们喜欢长期合同的原因:相当于买了保险。
劳资条款涉及的方面很多,海耶斯只找了自己感兴趣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中产以上的条款仔细看了看。
首先是最著名限制条款“工资帽”。
每年的“工资帽”是根据nba前一年的总收入,然后取这个总收入的48%作为nba球队工资总额。再拿这48%的总收入除以nba球队总数30支球队,得出的平均数就是当年的“工资帽”,球队花在球员身上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这个数字。
但是,也有很多球队的工资总数超过了工资帽,但并没有被罚款奢侈税,奢侈税是指任何球队的工资总额如超过了前一年联盟总收入的55%,那么超过的部分就要交纳100%的奢侈税罚款,举个例子,比如今年的工资帽是4800万美圆的话,那么奢侈税就是5500万美圆,超过这个的部分才需要交纳。
为什么同样顶薪球员,却又有很大收入差别呢?
关键是无论是工资帽还是奢侈税,都指的是球员签定合同时那年的收入。那就是著名的拉里-伯德例外条款,这是适用于“够资格的老兵自由球员”的条款。
如果一个你在同一支球队中连续效力三年,三年之后你成为了自由球员,这时你就是“够资格的老兵球员”,nba就允许你的母队给予你最大的合同,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涨12.5%,而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只能上涨10%。即使你上涨的部分使球队薪金总额超过工资帽,也是规则所允许的,但不能超过奢侈税的要求。另外,合同签定的最长年限也可以从一般的5年上调为6年。
换句话说,长合同球员的工资是每年在增加的,而增加的部分是不属于任何限制的,所以众多大牌球星都可以得到5-6年的大合同。
对海耶斯不利的是,他只在火箭打了两年,不符合拉里-伯德例外条款。另外,现在火箭队中得到顶薪合同的已经有了麦迪和姚明,如果再高薪水续约他,一定会超过奢侈税的要求。
这就是为什么湖人组成“f4”的时候,卡尔-马龙才拿100万,队里拿顶薪的球员太多不会是好事,因为其他角色球员会拿钱更少,或者水平更烂,除非象纽约或达拉斯的老板那么大方,舍得被罚款。
新协议规定的的中产阶级为500万美元,之后每个赛季递增前一赛季的8%。
海耶斯只是大体看了几眼,人的野心会随着实力的增长而扩大,他现在对中产合同也有点看不上眼了。他准备先全力打好比赛,赛季结束后再做进一步打算,主要是避免受伤。
正如杰夫-范甘迪所说,美帝国主义的高薪水难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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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里有朋友提意见说:“不要用叙述的方式来描写比赛,读者看到了没激情,没有代入感!”
这条意见很好,来的很及时。在此对这位朋友郑重表示感谢!
我发现在描写比赛方面,确实有很多不足。所以,我会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尽量改进自己的文笔,争取让大家看的更爽,更有激情。为了改变写法,更新速度上也许会慢一点,希望大家谅解。
我也可能抽空回过头修改前面的一些错误,希望大家不要误会是在骗点击。
还请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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