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第2/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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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自知敌不过对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因而才选择先行离开,离去后也去报了官,史子不懂,为何这也会受罚?”

  “请令史替我等解惑。”

  令史昌微微额首。

  他并没有急着解惑,而是看向了那两名儒生,缓缓道:“你们也认为判决不公?”

  文昭、沈顺起身道:

  “回令史。”

  “我们的回答跟其他人都不同。”

  “‘曾子曰: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必为。’”

  “我们已对两者都进行了必要的批评,若是对方能听进去,这自然是我们劝诫的结果,若是对方不听,执意要杀人,那又岂是我一个儒生能阻止的?”

  “我们已经做了自己必为的事,这怎么能算没有施以援手?”

  “这个判决就是不公!”

  “我不服!”

  令史昌虚眯了很久的眼睛,终于重新变得精神。

  他冷笑道:

  “服与不服,这就是法!”

  “你们的辩解,在《奏谳(yan)书》中都能找到对应。”

  “按《奏谳书》给的判决,你们的这些所作所为,均要按《法律问答》中规定做出处罚,即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至于为何会给出这么判罚。”

  “我来给你们解释。”

  “你们所谓的先离开再报官,或者直接逃跑,亦或者在那用所谓的仁礼去批评两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实都是同一选择。”

  “就是袖手旁观!”

  “你们并没有真的对乙施以援手。”

  “乙的死。”

  “你们都负有责任!”

  “或许你们会辩解,自己有做劝诫,也有去报官,但这就是大秦的律法,百步之内,见死不救,就当罚!”

  “在大秦见义勇为,从来都没有选择!”

  “因为这是义务!”

  “或许你们不解,为何律法会有这个要求,因为大秦律法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一个基础。”

  “爱民!!!”

  “《商君书·更法》: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商君书·定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秦立法于民。”

  “秦法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每一名秦人,都能够得到社会公平公正的对待。”

  “秦法保障的从来不是底线。”

  “而是基础的人权!”

  “所以当秦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见义勇为就成了每一位秦人应尽的义务,你的确可以选择不救,但这也意味着你没有遵循律法规定的义务,所以你一定会被罚。”

  “或许你们觉得律法过于苛严了。”

  “但若是不这么立法,以后人人遇到危险,都选择袖手旁观,久而久之,人心不古,世态炎凉,那岂不是更让秦人寒心?”

  “你们对法并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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