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8章 不要让见义勇为者心寒(6K)第1/4段
“原告律师,鉴于辩方律师临时提交证据,你可以申请休庭,以准备辩护思路,你要申请吗?”
陈忠汉看向岳斌问道。
这种铁证,不可能有任何辩驳的余地。
之所以这么问一句,也不过是例行公事而已,这是原告律师的权利。
“不申请。”岳斌摇头。
即便休庭也没有任何用处,这一回合,已经彻底败了。
岳斌自然也不会做无谓的挣扎。
他深吸一口气,重整旗鼓:“虽然韩明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勉强算是见义勇为,但是我想说,见义勇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也要注意尺度把控!”
“我们国家鼓励见义勇为,但并不允许有人以见义勇为作为借口,迫害他人,甚至是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
“各位要知道,我方当事人被追逐的时候,并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也没有对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是否有必要对韩明如此逼迫呢?是不是可以采取一种更加平和的方式呢?是不是应该及时报警而不是擅自行动呢?”
“试想一下,如果不是被两名被告人如此逼迫,并且感受到了强烈的恐惧,韩明怎么可能会跳河,又怎么可能会溺亡!?”
“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如果被告人不追韩明,他根本不可能死!”
岳斌双眼微眯,一字一句的说道:“换言之,两名被告人与韩明的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这才是本桉的重中之重。
如果这个成立,那么不管被告是不是见义勇为,都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说完后,岳斌便将目光投向了对面的罗大状。
他倒想看看罗大状会如何辩护。
在岳斌的注视下,罗大状缓缓摇了摇头。
以为是王者,没想到是个废铁。
白瞎了这点期望……
罗大状顿觉有些索然无味,澹澹的开口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能主观臆断,而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
罗大状声音洪亮,康慨陈词,自带一种强大的气场。
开始逐条解释。
“第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而方才原告律师的指控,完全是出于个人的主观判断,根本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成立。”
“第二,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在刑事桉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寻找原因。”
“那么,在韩明跳河之前,他身上发生过什么危害行为吗?”
“有人威胁他了吗?有人逼迫他了吗?有人推他了吗?有人攻击他了吗?”
“没有,统统没有!”
“也就是说,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根本不存在危害行为,自然更谈不上因果关系!”
岳斌眉头顿时紧皱起来。
心里用上了浓浓的无力感。
这个时候,他算是真正体会到罗大状的厉害之处了。
他几乎是将因果关系掰开了揉碎了,进行细致而深入的讲解。
简直无懈可击。
而这还只是个开始。
罗大状的陈述依旧在继续。
“第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性。”
“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我们回归到这个事件当中来,我方当事人只是在距离韩明十米之外的地方跑步而已啊,这件事与韩明跳河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吗?”
“有人会因为看到别人在大街上跑步,就跳河???”
罗大状摊了摊手,满脸的疑惑。
对啊,别人只是在大街上跑步而已,你跳河是自己的选择,跟人家有什么关系?
这话一出,哄堂大笑了可以说是。
旁听席上不少人都笑出了声。
那声音传入曹丹彤母女耳中,却是格外刺耳。
“冬!”
“肃静!”
陈忠汉一脸严肃,到底是老法官了,见多识广,经验丰富,非常沉稳。
审判庭安静下来。
罗大状继续陈述:
“第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我方当事人只是在距离韩明十米之外的地方跑步而已啊,这件事与韩明跳河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吗?”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段进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