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惩罚之要第2/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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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这是让了一大步。

  按照国际法,扶桑需要承担责任,不过是民事责任,而不是由国家赔款。按照最后达成的协议,扶桑将赔偿华夏所有非战争损失,主要就是沉没的海警巡逻舰,以及按照华夏提出的标准为巡逻舰上伤亡官兵进行人生赔偿。一艘巡逻舰,一百多名官兵,赔偿金额还不到十亿华元。

  第二个问题,就是战争赔偿。

  显然,这不是十亿华元的小事了。

  按照华夏提供的资料,冲突期间,华夏遭受的直接损失高达六千亿华元。这里面,包括东海舰队的九艘大型战舰,海军航空兵的一架kJ2oo预警机、十三架J-11c战斗机、十二架J-1oc战斗机与两架ag6oo水上飞机,空军的四架J-2oa战斗机、十八架J-11B战斗机与十六架J-1oB战斗机。如果把伤亡官兵的抚恤金、以及在战争中消耗的弹药等资源算上,华夏在这场冲突中遭受的损失过一万亿华元。虽然扶桑遭受的损失更大,只是两支护卫群十五艘驱逐舰的造价就高达三千亿华元,但是做为这场冲突的制造者,扶桑是赔偿的一方,而不是被赔偿的一方。

  正是如此巨大的赔偿,让谈判变得极为艰难。

  华夏坚持要求扶桑进行赔偿,用王学炽外长的话来说。数十年前,在与扶桑恢复外交关系的时候,华夏领导人本着两国世代修好的美好愿望,放弃了扶桑的战争赔款,结果却事与愿违。如果不能让扶桑上下认识到动战争要承担的责任,那么谁能保证几十年后,类似的事情不会再次生?在冲突结束之后,要求扶桑提供赔偿,不只是华夏的权力,更是对好战者的惩罚。哪怕最终承受惩罚的是扶桑的平民,但是通过惩罚,至少能让每一个扶桑人在行使手里的权力,也就是选举权的时候能够做出慎重的决定,选出能够带领扶桑在和平展道路上前进的领导人。

  最初的时候,扶桑当局坚决拒绝进行赔偿。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已经确认是由个人行为引的冲突,那么扶桑当局所能承担的就只是民事责任,而且扶桑也愿意为华夏遭受的非军事损失提供赔偿。至于由冲突导致的损失,不在民事赔偿范围之内,而且双方在决策阶段都有责任,因此华夏没理由要求扶桑进行单方面赔偿。此外,双方都没有向对方宣战,冲突没有演变成为战争,所以不存在战争赔偿的说法。

  因为这个巨大的分歧,谈判数次终止。

  僵持了三个月,扶桑当局终于坚持不住了。

  很简单,随着大选开始,如果与华夏的停火谈判没有取得关键进展,山口友雄未必能够成为下一任相。

  在扶桑做出了让步,表示愿意就赔偿进行谈判之后,华夏也做出了让步。

  以当时的情况,华夏当局也不希望等到扶桑新政府成立之后再进行谈判,毕竟山口友雄还算得上可以谈的对象。要是来一个不那么愿意谈判的相,就算局势不会失去控制,谈判也会拖延下去,最后很有可能无果而终。如果由此导致与扶桑的关系没能正常化,那么遭受的损失就不是赔偿能弥补的了。

  在进行了几轮艰难的谈判之后,双方最终就赔偿达成协议。扶桑以民事赔偿为名,通过减免华夏企业与商品进入扶桑市场的关税,在未来二十年之内,向华夏支付总额不低于五千亿华元、不高于六千亿华元的赔款。做为对等条件,华夏将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并且不得提出其他民事赔偿。

  这么做,显然是为了保全扶桑内阁的面子。

  要扶桑一次拿出几千亿华元,显然是不大现实的事情,而分成二十年,那么每年赔偿的金额都不会太多。关键就是,扶桑是拿关税进行赔偿,不用直接支付赔款,至少能给国民一个交代。

  当时,在很多人看来,最麻烦的肯定是第三个问题。

 &em惩罚。哪怕最终承受惩罚的是扶桑的平民,但是通过惩罚,至少能让每一个扶桑人在行使手里的权力,也就是选举权的时候能够做出慎重的决定,选出能够带领扶桑在和平展道路上前进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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