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除恶(下)第2/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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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如今到了秦朝,他心中不住警告自己,千万别捡钱,不然脚丫子就保不住了。

  其实,秦国能在统一后很快就进入天下大治,和“重刑”的国策是分不开的。一般我们提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儒家宣传中圣王在世时的社会状态,后来历朝历代都把其当作是执政的标杆。

  可秦朝却恰恰相反,它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和劝人向善的德政无关,靠的全都是严格的律法。

  法家认为,君主治理社会别无选择,唯一有效的工具是以赏罚为二柄的法律,这是人性所决定的:“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法家特别强调,要使法律中的罚真正成为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必须实行重刑,而不能用轻刑,所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何谓重刑?“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

  可见,重刑就是轻罪重罚。法家认为,如果实行轻刑,不仅不能制止犯罪,还会滋长犯罪,即“以刑致刑”;只有实行重刑,才能真正制止犯罪,即“以刑去刑”。轻刑和重刑之所以有如此截然相反的效果,也是为人性所决定的。

  人性总是“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所以如果人犯小罪而蒙受重罚,人们经过权衡,发现犯罪之利抵不上所受之罚,这样就不愿去犯罪。相反,人犯大罪而蒙受轻罚,人们通过比较,犯罪之利大于所受之罚,人们就会为了获利而犯罪。

  法家的重刑主义有一系列的要求,其中不仅要重罚小的过失,甚至主张“刑用于将过”,即当人们仅有犯罪动机而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对其处罚。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做到狱掾平口中所说的“禁奸于未萌”。

  在这种理论指导下,法家坚决主张对“拾遗”者予以严厉处罚,并且还为这种处罚寻找到了一个刑法概念。史载:“秦、魏二国,律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可见,对“拾遗者”处以刖刑,是因为他们这种贪婪的心态已经有了“盗心”,早晚会对社会秩序已经构成了威胁。言归正传,就在张鹏发呆的时候,鸠家主仆和鸮都已经被押走了。

  平对张鹏道:“小子,此间事了,汝怕是要名动县乡,可准备好了?”

  一小小低贱的雇农却能够掀翻为吏为爵者,而且还是当地豪强,这该给平民以怎样的心里震撼?只要信奉秦法,就能实现战国时期各诸侯永远达不到的“公平”,谁还愿意反秦复古?

  正所谓上攻伐谋,县中树立了鹏这个典型,却惠而不费的解决了一系列问题,不得不说手段高明极了!!!

  “唯!”张鹏坚定地点头,迎着狱掾平的目光,躬身再拜,道:“小子多谢上吏相助,大恩如此,容小子日后相报!”

  平摇了摇头,说:“本吏帮你,并非是要图你报答,而是身为秦吏,不得不如此行事。”

  他也是胸有有口气难以舒展,不由得多说了两句:“秦法一切自有规矩,今番使计除去鸠、鸮一族,有急功近利之嫌,当不可取。日后为人为政,还需中正平和,谨守律条,万不能以外道为凭!”

  见士伍鹏一脸琢磨思考的模样,平自知失言,拍拍前者的肩膀,道:“汝破案有功,且随本吏领赏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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