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立法司法 科技教育第1/3段
第104章立法司法科技教育
与随军参谋部同仁座谈有关我军分成两个梯次撤退事宜,以及驻防地区的大略安排。时辰已到戌时中,我就告辞大家回到宿舍开始写遗书。我原来对于黄芳兰、周令慈、郑绵、吴仪、施世纶五个人的个性比较能掌握,现在对于黄芳菊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我首先写给施世纶,信中强调一个国家若想要有守法、守纪、有秩序的社会,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法、司法体系。
在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历代君主往往以特别法的形式,颁布一大批地位低于律典,但实际效力却凌驾于一切律典的法令。如先秦时期的誓、诰,秦汉时期的令、诏,唐宋时期的格、敕,明朝的大诰、榜文、条例等。
名称上虽迭有变更,但其实质则大略相同。后来,还出现了作为正式规范的令典、各种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序、法律解释,以及各种形式的法规汇编等。中国每个建立起稳固统治、维系时间较长的王朝,传统上都有一部作为基本法的法典,称为律。
在过去中国的法律都由皇帝或由少数亲信共同制定,今后应由伯爵以上的人,依其所代表人数的比率,选出13人成立立法院为之,并以爵位最高者为立法院长,其地位与丞相等同。各项立法均须由立法院表决通过,始能颁布施行,否则须送请皇帝裁决。
同时与立法院相同,选出13人成立司法院,并以爵位最高者为司法院长,其地位亦与丞相等同。今后凡涉及死刑,或军长以上人员的刑罚,均须由司法院表决通过,始能执行,否则须送请皇帝裁决。
法律中地位最重要的就是刑法,中华法系以其体系严密完整、结构逻辑严密的刑法法典而闻名于世的。除了大家熟悉的刑事立法之外,其中还有非常丰富的民法内容,如身分法、亲族法、财产法、诉讼法等等。
新的刑法应以劝善为主,惩恶为辅,除非已无矫正余地,否则不可滥用死刑。犯行不重大者,不必拘禁,但要限制其行动自由,可送至政府创办的各个工厂,给予薪水给予工作机会。表现优良者,薪资应与正常工人相同,并酌减其刑。
至于过去以身分订定的特权阶层、平民阶层、贱民阶层在刑法的适用、参政的权利、私有财富的规模、生活待遇标准等各方面的不同法律标准与适用原则等等,即日起一率废止。今后的原则只有一个人人平等。
至于民法,亲族法规定了宗族亲属关系的界定,以及由尊卑、长幼、亲疏关系所决定的执法过程、其中的特殊加减原则等。财产法规定了在处理民事财产纠纷中的法律原则和执行办法,条文大多集中在律典的户婚、杂篇及令典的户、婚、田、关市、杂等篇目中。请以这些法律为基础,依据前述人人平等的原则全面翻修。
施世纶今后宜自己努力进修、参详相关的古籍,融会贯通之后,待其年长至二十岁后,若靖海将军施琅觉得其心智已成熟,可兼任立法院、司法院秘书长,一切中央的法律立法或修法,以及司法判决,都必须由秘书长拟订后交由两院代表表决。
秘书长的地位等同各部会首长。待施世骠长大成人后,施世纶可以不必兼任,取其负荷较轻者,由施世骠担任,但仍请施世纶辅助一段时间。
此信暂交给施将军夫妇拆阅,请督促施世纶、施世骠在法律方面努力用功,待其各自年满18岁才交给施世纶、施世骠兄弟披览此信。
其次我写给黄芳兰,信中强调如果要求国家强盛,无内乱外患,就要有精实善战的国军及国防科技。国家安全是人民生存发展的保障,安全确保之后国家才能强盛、也才能能追求永续的发展。
国防科技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兹任命黄芳兰为中华兵工厂厂长兼科技部长。目前我们拥有的各式尖端武器基础,依据前述人人平等的原则全面翻修。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段进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