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邓子军案开审(5)第2/3段
四名证人先后离开法庭,下面就进入到了郝好举证时间。
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其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举证,而最大的风险是来源于证人证言。
曾经有很多律师都是在这一环节中,被扣上了伪证罪,而身陷囹圄。
但好在,郝好的证据体系中并没有证人证言这一最大的不安定因素,所有的证据都是通过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从有关部门调取所的。
郝好:“第1份证据,案被告人邓子军的通话记录,来源于移动通信公司。本通话记录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发当天下午14:37:42,被告人邓子军与号码为13*********的号码有过3分12秒的通话。而在刚才法庭的调查中,所有现场目击证人均表示,邓子军没有打电话的行为。而120的最后一次出车记录显示,他们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是下午14:44:25,赶到现场的时间是14:49。
“第2份证据,案发时间段的现场附近监控录像一份,来源于市警局数据中心。该份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的看到,邓子军出现在现场附近最近一个摄像头的时间是14:38:12。
“上述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时对证人的询问结果,足以证明,邓子军在离开现场时,刘雪梅并没有任何异常,她还有足够的精力对邓子军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其发病的时间,应该是在邓子军离开现场后6~7分钟之时。”
……
在控辩双方举证完成后,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按照发言顺序,首先应当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整理了一下制服,正了正面前的麦克,开始发表公诉意见:
“……
“被害人刘雪梅因突发疾病,多次由救护车辆从家中送往医院,做为邻居的邓子军不可能不知道刘雪梅患有特殊疾病,……
“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人员的情况下中,仍然与其发生激烈的语言冲突和肢体上的接触,特别是用手去触碰女性的隐私部位——胸部,导致被害人情绪过于激动,从而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刘雪梅在过度激动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危及生命的危险,而没有能够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刘雪梅死亡,其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其过失行为,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公诉人的意见已经发表完了,郝好把之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意见拿了出来。
法庭辩论一般会持续两轮或者两轮以上,第1轮意见一般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当然也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修正。而作为后发言的辩护人,除了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外,还可以在最后反驳公诉人的意见。
而第2轮辩论,则属于补充说明性质的,也就是根据第1轮对方的意见,进行反驳和解释。
是否进行第三轮辩护,由主审法官来做决定。
郝好开始了发言:“尊居的邓子军不可能不知道刘雪梅患有特殊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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