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朋友(1)(修改)第1/3段
“你的小朋友在外面守了一晚上,我叫她去给你弄!”护士羡慕的看着李凡,“看你年纪也不大,却有那么漂亮的女朋友,你今后要对她好点!”
护士的话让李凡很感动,他没有想到凯琳娜会在医院里守一晚上,他知道,在香港的医院里是不允许陪床的,危急病人家属也是去家属等待区里干坐着,那是一件很枯燥又很焦虑的体验。从心理来说压力还是很大的。
国内的医院对患者家属的陪床不仅允许,甚至还形成了规模。这也是国情所决定的。人口基数大,患者众多,医疗成本等等因素促使这样的模式是有效和必须的。如果按照西方人的标准去设立医院的法定护工,那么医院里的工作人员再增加一倍都不够用。这无疑增大了患者和医院的各项开支。现在在医院里请一个护工,一天低于100元,你看看有没有人干?可是许多家庭负担不起这个费用。所以,为了节省这部分开支,家属就必须承担起护工的工作,这就是家属陪床。
发达国家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实际上是不解决,能够住院的患者比例比真正的患者比例低多了。大部分病人如果没有商业保险,那是无法获得及时治疗的。哪怕是那些福利国家,你预约一个感冒都要等上半个月,轮到你了,你的感冒都好了。小病怎么办?只好去找私人医生,吃一些死不了也治不好病的药。大病来了,如果你没钱,那就是等死。或者你去看急诊,可那也是要被甄别的,一旦你不属于急诊范围,那么你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你的信誉评分。
刚刚吃了点东西,警察就来做笔录了。李凡和凯琳娜自然是“实话实说”,两人的证件上明确的显示,都还是“未成年人”,李凡还差几个月,凯琳娜还差着小一年呢。一看到这个,这个案件的性质就变了,这可不是说糊弄就能糊弄的。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描述,两个小屁孩进入西餐厅消费,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他们进去要的是咖啡和卡布奇诺。甚至还提醒服务生,他们是未成年人,不能喝酒。那里本来就是集咖啡馆、西餐厅和酒吧一起的,人家进去消费有啥问题?吃完晚饭,去喝杯咖啡,再给家里打打电话,这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重要的是,两人都不是本地人,在香港碰上这样的遭遇算不算给香港旅游业抹黑?
当警察询问李凡来港的目的时,李凡没有直接回答,而是把朱子道的电话给了警察,他希望警察去找朱子道询问。这个表态也充分说明李凡的小脑袋瓜子里并不糊涂,他不是一个人前来的,是有长辈陪同的。
警方也询问了凯琳娜与李凡的关系,凯琳娜一口咬定是朋友,李凡也说是朋友,在这点上,李凡是经过思考才回答的。警方在询问两人的时候肯定不会把两个人放在一起问,那就太不专业了。而李凡要是否认与凯琳娜的关系,相信一定会出问题。以李凡对凯琳娜和西方普通人的理解,在这个问题上,凯琳娜肯定会实话实说。既然有了这个判断,那么李凡也就没有必要遮掩,也实话实说。
有了两个小屁孩的证词,那个安德森就麻烦大了。首先,通过店里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个小子一进去就具有**的性质。他强坐在已经有人的位置上,这本身就是不礼貌行为。安德森还强辩说不知道那里已经有人,可是摆在那的一杯咖啡是醒目的,他的这个狡辩不成立。视频里显示,他用手把那杯咖啡给移动了。其次,他在诱惑未成年女孩饮酒,还是烈性的干邑白兰地。这不要说是在香港,在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第三,当受害者对其明显反感,他还要死皮赖脸的纠缠,已经构成**的要件。第四,当他要伸手拉拽未成年女性的时候,女孩子的同伴前来阻止,这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李凡并没有对其动粗,只不过是拉住他的手腕让其无法得逞,可安德森却报以老拳,最后将未成年大陆男性公民打成“脑震荡”,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香港的法律里,这样的刑事案件并不以被害人是否起诉为要件,受害人不愿意起诉,息事宁人的结果只能使肇事者在量刑的时候有所变化,案件的性质不变。安德森以自己也受伤为由,反诉李凡防卫过当,可是这条理由根本不成立。警方甚至讥笑安德森,“人家根本就没有防卫,是你自己不会用拳,自己打坏了手指,你怪谁啊?如果你对着水泥墙打坏了手指,是不是还要告那堵墙的主人?”
放下跟女儿的电话,米歇尔就收到了女儿发来的与李凡在香港逛街一起拍的照片,从照片上看,李凡绝对配得上女儿,依稀能够看出李涌年轻时候的样子,不过要比李涌年轻时候更秀气,更有灵性,这使米歇尔感到很舒坦。
玛索看了照片后也很高兴,他建议米歇尔要给李涌打个电话,这样的事情长辈预先沟通一下比将来“大吃一惊”要好,于是,年近八旬的米歇尔来了一个“老夫聊发少年狂”,找出李涌的电话就拨了过去。
李涌此时正在书房里看书,看到是一个国外来的电话,心中没来由的就是一紧,能知道他的私人手机号码的人不多,而打过来的这个电话明显是用座机打的,这让李涌感到很是奇怪,现在谁还在用座机啊?法国难道还有人爱好这个?
“亲爱的老师,我是米歇尔,哈哈,你时候,女孩子的同伴前来阻止,这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李凡并没有对其动粗,只不过是拉住他的手腕让其无法得逞,可安德森却报以老拳,最后将未成年大陆男性公民打成“脑震荡”,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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