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诸葛亮(上)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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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葛亮立法公开、执法公平,有异于同时代封建的法律思潮。蜀章武元年(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而益州旧为刘璋所统治,所以法令废弛,地方派系坐大自强,刘备统治集团的强力介入破坏了相当一部分人称霸西南的企图,这种情况下蜀汉政权作为客籍政权面对着来自益州旧势力的阻挠。面对这种情况诸葛亮认为这不是苛法峻刑所留下的民怨,而蜀汉是建立在律令长期废弛,导致官民混乱君臣无道,紊乱了“纲纪”。他说“三纲不正,六纪不理,则大乱生矣”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六纪是指诸父有善,诸舅有义,族人有叙,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所以只有任法才能改变德政不举、威刑不肃的局面只有威之以法,才能改变蜀土人士,专权自态,君臣之道,渐以陵替的态势。与儒家“崇礼”治世的观点不同诸葛亮认为国家的治乱兴衰的根源在乎“法”,因此,诸葛亮一再告诫、反复强调法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重要性“夫一人之身,百万之众,束肩敛息,重足俯听,莫敢仰视者,法制使然也。”[67]不仅如此,诸葛亮还进一步从反面强调了不以法治国的严重后果“若乃上无刑罚,下无礼义,虽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自免者,莱纷之类也。夫以匹夫之刑令以赏罚,而人不能逆其命者,孙武、穰苴之类也。故令不可轻,势不可通。

  因此,诸葛亮入蜀之初便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依据和增删秦汉旧律,共同制订了蜀国的法典《蜀科》。此外,他还亲自起草了各种科条律令数十则,其内容包括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条规。

  诸葛亮在经济方面的成就:

  诸葛亮在汉中休士劝农期间,利用了汉中的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的得力措施,使北伐军资基本上就地得到了解决,诸葛亮死后,蜀汉军撤退,魏军还在蜀营中“获其图书、粮谷甚众”。这正说明了诸葛亮休士劝农,实行军屯耕战的效果。当地人民生活好了,就可以招来更多的人口,使地广人稀的汉中重新得到发展,逐步到达人多、粮多的良性循环,使百姓“安其居,乐其业”。

  经诸葛亮“踵迹增筑”的“山河堰”等水利工程至今还是汉中地区灌溉面积最大的水利工程。据李仪祉先生考察而知,“山河堰尚灌褒城田八千余亩,灌南郑县田三万零六百余亩,灌酒县七千余亩,共四万六千余亩。”汉中市的六大名池,至今仍被利用。据考古调查统计,全区至今尚保留有汉以来的古堰七十多处,一些堰渠经历代使用维修,一直延用至今。同时各地在继承和学习古代开发利用水利资源经验的基础上,又不断增修了大批塘、库、陂池等水利设施。仅勉县就增修了能蓄十万立方水的水库三十七个;塘与陂池达三百多个;冬水田至今仍有五万多亩。

  上述实事说明,汉中盆地古代农田水利设施至今所产生的实际效用和不断改进利用,与诸葛亮当年在汉中休士劝农时,开拓农田、兴修水利、发展生产的丰功伟绩是分不开的。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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