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新朝第2/2段
不过这一切却是已经无法动摇眷属们对整个大明境内的统治了。
1629年。
历史上的崇祯二年。
眷属军队基本攻占大明全境,只有一些偏远地区尚存在少量抵抗力量。
这一年。
大明国号被沿用,但历任皇帝年号被废除,朱明皇室最后一任皇帝朱由检宣布退位。
作为亡国之君。
崇祯的结局要比历任先辈都好的多,在罗申的授意下,崇祯保留了一部分财产和一座京城的宅院,得以和他的皇后、贵妃和一双女儿以平民的身份继续生活。
同年。
新朝廷改三省六部制为,以‘国会’、‘内阁’、‘司法省’为权利核心的全新架构。
其中,国会由3000名议员组成,除去大明1427个县,每个县一个议员名额外,其他议员位置由各州府、地方名流、推举产生或神灵直接任命。
不过。
国会的人数虽然庞大,并且具有立法权和罢免内阁总理的权利,但国会并不参与日常执政和司法事件当中。
且每年只有夏、冬两场常规会议。
若有特殊情况需加办国会会议时,需内阁九位阁老中超过半数投票,或内阁总理直接发起才可举行。
注:神灵特殊旨意不限。
内阁沿用了大明帝国时期的称呼,不过和皇帝直接统治的时代不同。新帝国的内阁权利更为直接、集中。
九位阁老代表着这个国家最高的政治权利。
除国会议长、内阁总理、司法省司法长各占一席外,六部中仍旧保留的兵部、吏部、户部各占一席。
最后的司法省是由原本的刑部特别独立、增强的新部门。
和其他“六部”依旧在内阁的管理下不同,司法省被确立了‘人事独立’、‘管理独立’‘司法独立’的权利。
除其国会重新制定的法律外,日常民间、朝廷的案件、审判一律交由司法省办理。
内阁和其他部门不可干涉。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司法省不被朝廷影响,除司法省日常运行开销和各级人员的薪金都被上调两个级别,并且有‘优先拨付’的权利。
避免了被朝廷在财政上卡住手腕的尴尬。
但高薪就必然会控制人数。
因此,司法省除‘国家司法长’一职外,仅设有7位由国会批准任命的终身制的‘帝国大法官’,负责帝国法律的最终解释和裁定。
其下则是各州府的‘州府法官’以及县区的‘法官’。
其总人数加起来,也不过是比全国1427个县多出了300人而已。
当然。
因为薪金极高的关系,这些法官可以自费雇佣‘师爷’或者‘秘书’,但这些人的费用由法官承担,并且不得直接参与法律案件的审判,仅有书写报告的权利。
当然。
如果仅有国会、内阁和司法省,整个国家是无法运转的。
因此。
除去保留的兵部、吏部和户部外,由原本部门演变或新设、拆分的‘外交部’、‘警视部’、‘农业部’、‘教育部’、‘医疗部’、‘工业部’、‘公共管理部’、‘水利部’、‘文化部’则成了日常行政的主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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