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多次使用的中文资料公示(2)第2/2段
(二)1982年1月1日以后,国家职工被录取为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其标准按学校所在地同工种同级别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由所在学校发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如折算后,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时,则按第一条规定标准发给。
(三)现在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国家职工在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至毕业为止。原工资额(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费补贴)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其差额由所在学校给予补足。
(四)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另外再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作为对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使用。
(五)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书籍费,攻读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40元,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6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学金和书籍费的标准,可按上述规定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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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为了合理解决培养研究生的物质条件,更好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教育部、财政部于1982年3月19日颁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实施业务费作了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出差费,以及聘请校外有关方面专家审阅研究生论文和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二)“研究生业务费”的开支标准,根据科类,培养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工科、农科、林科、医药、理科、体育1200元,文科、财经、政法、艺术800元。培养博士研究生按硕士研究生相同科类标准另增1倍计算。研究生业务费,均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高等学校经费”内,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三)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凡属承担国家科学研究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学校自选科研项目研究的,其费用分别在“科技三项费用”、“代管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款的“科学研究费”项下列支。
因增加研究生所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务费、教学设备和一般设备费等,由学校统筹安排在“高等学校经费”的相关条目内安排列支。
(四)研究生到外地参加有关会议或进行调研等活动,其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掌握:
1、凡属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教研室自选科研项目研究,以及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的,其出差费可按学校所在地区差旅费规定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但出差期间一律不准乘坐飞机。
2、凡为完成毕业论文去外地搜集资料,听取学术报告,或进行一般实习的,除住宿费可比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待遇外,其余费用一律按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五)学校聘请校外专家评阅研究生毕业论文和参加论文答辩,对硕士研究生,不论聘请校外专家人数多少,按论文份数计付酬金,即:评阅论文每份共付酬金20元,参加论文答辩每份共付酬金10元;对博士研究生,按规定应聘请校外专家的人数和论文份数计付酬金,即:评阅论文每人每份付酬金15元,参加论文答辩每人每份付酬金10元。受聘外地人员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以及受聘人员的酬金,均由聘请学校在“研究生业务费”内列支。受聘人员在被聘期间的伙食费(含途中伙食补助、住勤费)等各项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或在酬金内扣除。受聘人员所在单位不再给被聘人员报销任何费用。
校内有关人员,参加评阅研究生论文或论文答辩,应记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六)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的研究生业务费开支,可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费内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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