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唐婉判刑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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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龚磊上述各项权利,已在送达起诉书时向你解释清楚,你是否申请回避?”

  龚磊回复:“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又问:“被告人唐婉是否申请回避?”

  唐婉答:“不申请回避。”

  她又接着问了其他两个人,得到相同答案后宣布。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台下一男子站了起来。高声宣读法检起诉书。

  宣读完毕后,审判长接着问:“被告人龚磊,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龚磊低着头说:“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审判长看了他一眼继续道:“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审判长又把目光停在唐婉身上,“被告人唐婉,你对被指控的犯罪……”她问了她相同的问题,唐婉重复着龚磊的回答。她又单独询问了剩下的两个被告人。之后又高声宣布。

  “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庭对本案的审理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3、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4、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5、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之后便是单独的法庭审讯的时间,唐婉是第二个被审讯的,她认真听着审判长的问话,很诚实的交代了所有的犯罪经过。

  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做出了判决。

  “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并对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据此,本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诈骗一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适用法律等均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唐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龚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元,被告人唐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被告人……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现在闭庭。”审判长说完站起来敲了一下锤子:“带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和……退庭。”

  法警押着唐婉和其他犯人有序离开。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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