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学法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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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桥亭位于山水之间,其左右有两条数步宽的溪流,其上架有两座石桥,故名双桥。

  这一日,亭卒简早早就出了门,去里中捉一个偷羊的亡人,几经追赶之后,直到傍晚时分才回到双桥亭舍。

  刚到,他就听见里面传来的阵阵答问。

  他扯了扯被绑住的小偷,对站在门口淘米的同袍问道。“仲哥儿还未回家去?”

  同袍头也不抬,一边洗米一边说。“没呢,今日间恐怕要留宿了。”

  “原来如此。”

  淘完米的亭卒站起身,伸了个懒腰,接着说道。“听说仲哥儿贼律已快要学完了。”

  “过几日恐怕不会再来了。”

  “把你这偷羊的货,还不快点走。”简再次拉了拉绳子上绑着的偷羊亡人,这家伙看见白米连路都不走了,只眼巴巴的望着,一副恨不得上去喝淘米水的样子。

  “那倒是可惜,仲哥儿武艺过人,我等蒙其指点,精进可不少。”

  “是啊,这些时日,仲哥儿可帮了我等许多。”

  将偷羊的亡人绑进亭舍旁边的小屋之后,简再次走了出来,看着一大桶的白米啧啧有声。“难怪你今日淘米,是款待仲哥儿的?”

  “那倒不是,这是仲哥儿孙女下午送过来的。”

  说到这里,拿着米准备上釜的亭卒笑了笑,对着简说道。“你我今日,也能混上个饱。”

  而室内。

  “有屠一人甲,杀狗于室,弃脏外,归,人乙持肉,欲走,甲怒,追之,乙持狗以搏,甲持刀杀乙,狗重五十,屠者甲何罪?”

  有一个屠夫,在家里杀狗,去外面丢内脏回来,看到有人提着他的狗,正准备跑,于是追了上去,乙看见跑不掉,反身和甲搏斗,被愤怒的甲持刀杀死了,而那条狗重五十斤,该判什么罪?

  在秦国,一条五十斤狗的肉,大概价钱在220钱到660钱内,这样的偷窃,会被黥面,罚为城旦。

  这样的罪是不致死的,按照常理,屠夫杀了他,会被判一个“杀刑人”也就是杀犯罪者的罪名。

  但是这件事情的关键,不在于偷,也不在于杀人。

  而是在于“室”,和“持狗以搏。”

  所以……

  最简单粗暴的秦国律法来了。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意思是说,无缘无故进入别人的房间家宅,上人家的车和船,拉扯别人准备做一些不法的事情,当时,就地格杀他,是没有罪过的。

  这就是秦国对于入室,或者进车挟持之类的罪犯的法律,简单,且粗暴得吓人。

  这一条,不属于盗律,而属于贼律,也就是说,像这样进入别人家中,拉扯别人收高利贷什么的,都是与杀人犯等同的罪过。

  当场杀死他,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而之前问题上所说的乙,最开始只是偷窃,这时候如果甲直接杀了他,是有罪的,杀刑人,不会死罪,但至少会罚为城旦。

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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