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错案纠正第1/4段
古代官员们办案,大多数情况下靠的都是直觉和经验。,用大刑来严刑逼供更是家常便饭,在那些极为重视口供的年代和岁月,因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更是数不胜数。
但从法制的角度来讲,历朝历代对官员办错案子,也会有相应的惩罚机制。
从现今影视剧中的演绎和历史文献中的记载,都能很明显的看到封建社会司法官员拥有着绝对的杀生大权,一下惊堂木,就可以决定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生死。
那么,封建社会的司法官员们手中的权力真就那么大吗?他们的权力会不会受到相关约束呢?为了维护皇权统治、维持社会稳定,同时约束朝廷赋予官员的司法权力、对官员形成有效的管控,司法官员责任制度就成为了封建王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现今对司法责任制的狭义观点来看,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汉人建立的封建王朝,明朝乃系封建王朝制度的集大成者,在充分借鉴前朝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给予了充分的补充和完善。司法官员责任制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
历史题材影视剧的热播,让人们对于封建社会官员,尤其是明朝官员各级政府官员“断案子”的情景倍加熟悉。跪在衙门大堂前瑟瑟发抖的嫌犯、正襟危坐于堂前的地方官员,对于案件的评判则全凭自我判断,一声惊堂木,就可以决定嫌犯的生死刑罚。如果遇到一个较为明廉的官员还算幸运,但如果遇到的是一个“只认钱、不看法”的贪官污吏,那么一件冤案就会很轻易的出现。
在历史上,这种事情真的那么常见吗?封建社会各级政府司法官员对于自己手中拥有的司法权力,真的能够毫无限制的使用吗?
当然不是!
作为封建社会统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官员责任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实施状况的好坏关系着一国司法制度运行的稳定与否,甚至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社会秩序。这一点,对于封建社会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从先秦时期司法管控手段的出现,一直到明朝灭亡司法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皇权统治社会下,司法责任制度一直被封建统治阶层倍加重视。
封建社会,统治阶层将管理国家的权力赋予各级政府官员,然后制定各种约束手段予以管控,从而达到权力集中、让国家管理更为稳定、科学的理念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司法管控手段甚至在夏朝就已经形成。
夏朝时期,记载治国的典章或制度的书籍《政典》就最早出现了司法管控思想的记载:
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
这里的“不逮者”指的就是在司法案件中,未根据具体律法规定而实施相关刑罚手段的司法官员。这次有史可查的,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对于司法官员的严苛管控手段。而且,鉴于律法对于国家管理的程度,给予了司法官员违制后“杀无赦”的严格惩罚手段。
另外在更为正统的夏代政治文献汇编《夏书》中,对于司法官员管控思想有着更为直接的体现:
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这一规定要求司法官员宁可不遵守常规,也绝不能错杀无辜。这两项司法管控思想成为了先秦时期的主导司法思想,对于后期司法管控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绝对基础和主题思想。也就说,自先秦时期开始,封建统治阶层对于司法管控就有了非常明醒和明确的认知。
在夏朝司法管控思想的基础上,周朝对于司法管控的手段更为明确和具体,并且专门针对司法官员的具体过失或者具体情况予以明确的约束和惩罚规定。
中国古代“传奇神书”——《尚书》对于周朝司法责任管控手段就有相关记载:
无罚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这里对于司法官员在具体司法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了明确的限制和约束规定。将“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这五种司法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最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专门纳入国家层面的管控手段。
惟官:指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员与涉案罪犯曾经为同僚关系;
惟反:是指司法官员指使、利诱罪犯任意推翻供词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案情;
惟内:是指司法官员与罪犯之间有亲属关系;
惟货: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索要财物、接受贿赂、徇私枉法;
惟来:是指司法官员与罪犯有不正当的往来关系、相互勾结;
这五种在封建社会最为常见的,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形一直贯穿了整个封建皇权社会,由此也能看出我们的老祖宗对于司法管控的先知先觉和理性科学认知。从《尚书》对于“五惟”情况的明确限制,为后世封建王朝的司法管控提供了坚实基础。
&ems体情况予以明确的约束和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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