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女人引发的血案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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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了典妻现象的存在,杨津正自然也就不难理解,这个典妻案为何发生了!

  案子发生在偏僻的某个村子里,甚至连地名都没个正经的,叫什么大坟包,也就是说以前这一代都是乱葬岗,经常瞒那些各种来历不明的尸体,这些无家可归的,以及客死他乡的,亦或者是各种独居的孤寡老人,这种带着恐怖色彩的地方,经济往往并不会很发达,当地娶不上妻子的也大有人在。

  据当地的里长汇报,就是一村民因为租借妻子的事情,发生了一点龌龊和争议,结果双方就闹上了官府!

  看着也不复杂,甚至这种案子历朝历代都有,甚至和某些文学作品还有些类似:

  丈夫为高利贷所迫,将善良勤劳的妻子春宝娘典给了财粗气盛的秀才,典期三年,春宝娘需要为秀才生下一子半女。

  为了100元的救命钱,春宝娘不得不丢下刚刚五岁的儿子春宝,被抬进了秀才的家门。

  尽管暂时是秀才名义上的妻子,春宝娘的日子并不好过:对儿子的思念、秀才婆娘的冷嘲热讽、苛责、秀才的假意谄媚,一颗灵魂无情地被撕扯成两半。

  春宝娘怀孕了。秋天,她生下了儿子秋宝。在剩余的时间里,秋宝成了她在这个家里唯一的寄托和情感投射。

  时间很快,秋宝呀呀学语时,春宝娘的典期结束了。

  如同三年前的那次离开一样,春宝娘站在门口,背后还是幼小的儿子,或者说从今天起,这个孩子就不再是她的儿子了。

  家,等待她的是8岁的春宝疏离的目光,是躺在床上等待她来照顾的男人。

  沉静而寒冷得死一般的长夜,似无限地拖延着,拖延着…….

  这是现代作家柔石最具代表性的《为奴隶的母亲》,寥寥几千字,将浙江一带残留的典妻的陋习描述得淋漓尽致,从文中我们能深刻地体会到妇女的绝望和悲哀。

  典妻:岁仅一金,三周(年)而满

  生活无以为继时,有些人会将自己的妻子典卖出去,以换取糊口的银两。当然这个“卖“不是真正经济学意义上的卖,而更偏向于一个”典当“的概念。就是把自己的妻子典与有需要的人家,帮助对方生育子女。通常情况下,”岁仅一金,三周(年)而满“。也就是说,一个租赁周期大约为三年,三年后要么可以续租,要么就让妇女独身返归其家。

  有时,富户也可以将典转为真正意义上的买,只需要写下正式的卖券即可。

  在租期当中,妇女因病死亡,则由双方共同料理后事。典期结束内,丈夫需在原来典价基础上再加部分利息才能将妻子赎回。

  典妻不是并不是一种法律上许可的婚姻关系,但它又有契约做担保,形成了临时性的中断性婚姻关系。

  典妻最早可以追溯到南北朝,在唐代中叶已蔚然成风,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着这样的习惯。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确定,才从真正意义上消灭了典妻这一陋习。

  典妻:隐藏在史书资料中的丑陋

  典妻最早的文字记载始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篇》,“比因饥馑,民有雇鬻妻子“,”质妻卖女,父子不保“。

  宋朝《京本通俗》里曾记载了一个故事,叫错斩崔宁,讲述的就是典妻陋习:宋高宗时,一位叫刘贵的官人,因经商不善而家徒四壁。为了生计,想将自己的妾陈二姐典卖出去。于是刘贵对陈二姐说道此事,还称已请人写好了文书。谁知陈期结束内,丈夫需在原来典价基础上再加部分利息才能将妻子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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