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女人引发的血案第2/3段
元代的《元典章》里也记载: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禁止。
到了清代,记录此事的书籍就更多了,包括《清稗类钞》、赵翼的《檐曝杂记》和一些剧本、等等。
赵翼的《檐曝杂记》内容是以粤、桂、滇、黔等地的见闻为主,其中最令人触目惊心的就是作者对甘肃典妻习俗的描述:甘肃多男少发,有的男子(或因贫穷)娶不到妻子,但希望有子肆继承香火,于是就去租赁他人之妻。立券书期限或二年、三年,以得子为限。过期则原夫领回,不能再留一日。(甘省多男少女…..其有不能娶而望子者,則僦他人妻,立券書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為限。過期則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
1987年,在浙江南部山区,仍保留着典妻家庭。平阳县的石城村,有妇女因为家贫,被丈夫以600元的价格典售出去,典期十年。
在泰州市一所对外开放的古宅里,还保留着一份咸丰9年的典妻契。上面清楚地写道:兹因侯保珍,久欠杨玉峰白银四十二两,实无力偿还,愿将妻子王氏押于杨某名下,为妻三年,所生子女为杨某后代,期满以四十二两白银赎人。可延期半年,过期不赎,王氏将永远为杨玉峰所有。通人说合,两厢情愿,立字为凭。
典妻这种陋习,因其天然的生长属性,在社会中存留下长期的足迹,甚至一直影响到现在。
民生凋弊是民间陋间滋长的最根本原因。典妻也不例外。
一个家庭能售卖自己的妻子,多是发生在极端贫困的百姓中。这样的家庭,劳动力完全丧失,生活无以为继,能用于交换、以图糊口的资本只有人;特别是在战争和灾荒年代,这一悲剧频繁上演;
在中国的传统宗法制中,子嗣是一个家族延续的唯一象征,对父母的孝道和对祖先的崇拜都需要通过繁衍子嗣来推动。有些家庭过于贫困,无力娶妻,典妻就是他们获取血脉的唯一方法。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上,女性一直属于被否定和可以被牺牲的对象。当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女性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一个家庭中最后的一个商品。
封建统治下的溺杀女婴习俗造成的男女失衡,也是催化典妻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清朝,溺女之风盛行,很多人认为残杀女婴可以增加获得男性后嗣的可能性,并为养育男性后嗣保留了有限的家庭资源。所以当男性子嗣成年后,则面临着男女失衡的困境。
典妻产生的原因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封建制度极端伦理制度之下的必然产物,要想消灭典妻,只有从根本上清除掉所有的屏障才能得以实现。
典妻:彻底否定女性为人的权利
典妻这一行为对古代女性造成了极大的荼毒,且不论频繁生育带来的生理上的危害,更严重的是精神上和心理上的趋服。
《为奴隶的母亲》中最后一段:“沉静而寒冷的死一般的长夜,似无限地拖延着,拖延着……。这其实是春宝娘对未来的恐惧,从三年前的那一天起,她已经注定未来还有无数个这样的三年。而在今后无数个的三年里,她将以自己的子宫为工具,以自己生命为代价,为不同的男人不停地繁衍后代。以春宝娘这样千千万万被典的女性,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绝望,但又不得不麻木地苟活着。
典去的是女人的肉体,丢失的是为人的尊严。
在这一场打着婚姻幌子的交易中,女人单纯是一个工具,没有谁甚至于她们自己,再将她当作人来看待。一个工具,从何而来谈尊严?
糊口的资本只有人;特别是在战争和灾荒年代,这一悲剧频繁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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