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八府巡按第2/3段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5]如明代巡按北京西城御史袁可立就曾抗旨斩杀了跋扈杀人的弄臣,案件震惊朝野。
清制:
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在乾隆十七年并定从五品。满、汉各一人。巡按御史寻置寻废,没有定制。
所以,巡按是都察院派到各道的监察御史,明时正七品,清时从五品(清时有过变动,但系主流定制)。明制条件下,一道远多于八俯,完全不存在“八府巡按”;清制条件下,监察御史作为巡按出差,刚好巡视“八俯”,则系巧合。“八府巡按”常见于戏曲、,民间多视为清廉而有权势的大官。这点没有问题。也有人认为八府指福州、建宁、延平、邵武、兴化、泉州、漳州、汀州八个地区。
巡抚的来历
明代宣德、正统时流民问题逐渐严重,各地农民的反抗时有发生,政府的赋役来源也受到影响。[1]河南、江西、浙江、山西、和南直隶等地巡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设置的。
明初确立了都、布、按三司并立的省级政治体制。宣德、正统以后,文官集团势力的扩充和军人集团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使三司条条分割、运转不灵。另置巡抚,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巡抚又是应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的需要而产生的。通过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
巡抚的职能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巡抚登莱等处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天录》)称谓即是。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置巡抚,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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