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上刑场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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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巡按御史说干就干,马上就派人把知县彭叔大,给扒去了官服,摘去了乌纱帽,游街三日后便押解到了刑场公开斩首示众。

  斩首是古代执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就是杀头。所谓枭首或弃市其实也都是斩首,只不过枭首指斩首后把人头悬挂在高竿上示众,弃市指将囚犯在闹市处死。从秦时起斩首正式列入法典。隋代以后直至明、清的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斩首,它的处罚程度比凌迟轻,而比绞刑重。

  古代砍头为什么要秋后问斩?

  在、电影或者电视剧中,我们有时候会看到:“秋后问斩”,这是对于犯了死罪的囚犯所判的刑。为什么古时候的统治者要选秋天来处诀死囚呢?

  “秋后问斩”一词据载始于唐朝,文学作品最早出现于《水浒》英雄传中。追溯中国封建统治时期,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古代司法工作者认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间草木茂盛生机勃勃,人的生死应合于自然。秋天草枯叶落,处决罪犯才合天地萧杀之时。

  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再则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萧条,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亦适合执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于是,秋冬时节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成为从古到今的传统,渐渐在法律条文上形成“秋诀”制度:春天定罪,秋天问斩。

  西汉中期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复审复核,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明清两代又引入了“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

  古代为何要“午时三刻”行刑?这其实也是很有讲究的。

  唐代“日未后乃行刑”明代“断屠月”“禁杀日”行刑“杖八十”

  古代对行刑的月、日、时很有讲究。除“决不待时”的重刑死囚外,绝大多数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时间。《唐六典·刑部》中曾明文规定,“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

  一般来说,古代多选择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处决死囚,即所谓“秋后问斩”。这是为了顺应天时,合秋冬肃杀之气。在固定月份之外,如果非要处决犯人,也要避开正月、五月、九月,因为这三个月份是“断屠月”。

  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也不是哪一天都可以杀人,1、8、14、15、18、23、24、28、29、30这十天叫“十直日”,属于“禁杀日”,是绝对不能行刑的,即使是“决不待时”的死囚,也不能在这月、这日行刑。另外,24个节气日、国庆节、皇帝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杀人”。

  如果不按法定时间行刑,责任人要被严惩。《明律·刑律·断狱》“死囚复奏待报”条规定:“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唐宋也是“杖八十”。

  行刑时间一般都选在白天,即便是夜间,也要等到天亮以后再动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后乃行刑”一说。日昳之时是古代12时辰中的未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3时至15时,“未后”在冬天来讲,太阳开始落山已近黄昏。选择这个时辰应是替死者考虑,方便死刑犯“托生”。

  明清似乎多选在午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1时至13时,明清话本里所谓“午时三刻”大概就是因为有此背景。分,不得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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