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仵作第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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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嘱,捏合尸伤供报。

  ——《无冤录·省府立到检尸式内二项》

  ”

  唐代诗人李商隐在《杂纂·恶行户》中写到:“暑月仵作。世代劫墓。行法侩子。”这里说的第一种就是仵作。

  五代至宋元:临时召用

  五代时期有“内仵作”和“外仵作”之分,外仵作是“孝丧之家”的民间仵作,内仵作是从“孝丧之家”中经官员选拔、推荐,被官府认可担任兼职协助官员验尸的仵作。

  五代时期仵作的主要职业还是“替人安葬”和“办丧事”,对官府工作只是兼职帮工和协助办案,但做得好的经推荐可以成为官府在册认可的“内仵作”。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也有过详细的记载。

  宋代,验尸成为侦办凶杀案通行的司法鉴定手段,仵作就常被官府雇用为“法医助理”,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在负责主检官员的指派和监督下协助检验尸体,并将检验的情况大声报告出来,由验尸官员得出结论。

  “

  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洗冤集录·验尸》

  ”

  宋代强调主检官员亲自检验,仵作的职权只有受官吏的派遣和在监视下“检验喝报”,同时不受信任,如果在验尸过程中忽略了重要信息,影响办案,是要按照违法受到处罚的。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南宋杰出的法医学家,被后世称为“法医学之父”。他一生从事司法刑狱工作,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里的“提刑官”即“提点刑狱公事”,是宋代特有的官职。

  宋代刑侦勘验方面的著述极多,法医学检验、中毒鉴别、急救措施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比如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比西方的法医学著述早三百年左右。此外,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都有法医验尸的相关记载。

  元代规定检验官员必须亲自监视仵作验尸,仵作要出具保证书,这一职业开始有向专职化转变的趋势,但其检验的“尸伤供报”可能不可靠,仍然不被完全信任。

  明清开始成为专职。

  明代仵作实际已经成为专职,但还不能算“吏”,只是苦力类人员。因为仵作在明代没有“品位”,大多由殓尸送葬、鬻棺屠宰之家的普通百姓担任。

  直到清朝雍正年间,仵作才成为一种政府设置的专门负责验尸的“衙役”,也只有在成为衙门正式吏役后才有正式的工作待遇。

  除此之外,清代还专门制定了仵作的培养计划和奖励制度,这一时期仵作的社会地位稍有提高。其工食按照衙门里最低级别的皂隶标准发放,正式仵作“给发工食月各一两,如三年无过月各二两”。

  “

  其有检验得法,洗雪沈冤厚给予之。

  ——《大清律例》

  ”

  清代改变了前代只罚不赏的规定,如果仵作“三年果无情弊”,就免去其徭役。如果有暗睬难弱之案,“果能检验得法洗雪沉冤者”,就另外给赏银以示鼓励。

  “奉旨依议仵作三年无弊事繁之州县赏银十两,稍简者赏银六两。最简者赏银四两,永著为例。”不过虽然有奖励措施,但真正能拿到赏银的还是少数。

  皋陶作为“中国司法始祖”,在任时无虐刑,无冤狱

  “

  凡斗殴伤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验,该管官即带领仵作亲往验看。

  ——《清会典·刑部》

  ”

  古语道“人命关天”,可以看出古时人们对命案的重视程度。清代规定,只要发生命案,州县官员必须在受害者被害现场或尸体发现之处亲自验尸,否则就会受到惩罚或者处分。

  《大清律例》中对仵作的人数、选拔、培养和考核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每个仵作都发放《洗冤集录》一部,作为基础教科书,还专门安排人员进行详细讲解。

  清代的仵作虽然有了朝廷发放的工资,但仍是衙门的最低标准。这一职业身份特殊,且常年与尸体打交道,在古代封建传统的思想环境中,自然很难受到人们的正眼相待,也始终保持着较为低下的社会地位。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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