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谁敢相信第1/3段
对于这些狡猾小吏的阻碍,杨津正可以说是郁闷至极!在一个地方上的官差和小吏,其实往往都是本地人。
而且一个个的相互勾结,甚至组成了相应的派系,彼此之间相互照应和保护,说句毫不夸张的在某些情况下连地方官员赖他们不得!
眼下的这个案子更是无从推进和展开!
并且这一切都和朱元璋的粮长制度分不开关系。《明大诰》一共分为四编,分别是《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里面刊载了朱元璋认为的当时社会发生的重大案件。《明大诰》的刊发,目的是让天下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单《御制大诰续编》里面记载了洪武十八年(1385年)查获的多起大型粮长贪污案件:
第一起:粮长金仲芳等三人贪污
这三个嘉定县的粮长,他们贪污的手段很简单,就是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他们的脑子很灵活,想出了十八种名目,分别是定船钱、包纳运头米、临运钱、造册钱、车脚钱、使用钱、络麻钱、铁炭钱、申明旌善亭钱、修理仓廒钱、点船钱、馆驿房舍钱、供状户口钱、认役钱、黄粮钱、修墩钱、盐票钱、由子钱。
第二起:粮长翟仲亮害民
上海县粮长翟仲亮假借运输赋粮之名趁机坑害百姓。纳户已经自行掏腰包运粮到指定地点,没想到纳粮结束后,翟仲亮又以运粮之名,收取纳户宋官二等人的“路引”钱,还将他们扣留,不让他们回家务农。宋官二等人忍无可忍,将状告到了朱元璋那,问出来他巧立名目、擅自收取一万贯钱财,除去少量的运输费,其余的钱财都被粮长贪污了。朱元璋将这贪得无厌的粮长杀了,以解心头之恨。行刑前,翟仲亮被吓得会都丢了,祈求朱元璋留他一命,老朱的态度是“可得免乎!”
第三起:粮长谎报灾情贪污
朱元璋曾对各地粮长说过:凡是有水旱灾害,将受灾田亩和人户姓名如实上报,官府凭此赈灾。洪武十八年发生水灾,粮长唐谦谎报灾情,“以灾一分,具告十分,中间以荒作熟,以熟作荒,以灾作熟,以熟作灾。”凡是给他好处的地主富户,他就夸大灾情,冒领赈灾银两;凡是没有给他钱财的普通百姓,他就隐瞒灾情,按正常年景收税。事情败露后,又收买地方官以求脱罪。
第四起:粮长邾阿仍害民
粮长本来要进京面圣,但是邾阿仍却叫徐添长替他如京,他在家里伙同自己的狐朋狗友谭理、徐付六、周伯贤、谭真五、张二、徐纣三等人,想出十二哥名目敛财,分别是:船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共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老百姓为了凑足这些杂税,变卖家产、牲口、砸锅卖铁。
……
粮长,一个特殊的存在,它既不同于汉唐时期的乡官,也区别于宋元的差役。洪武四年,朱元璋设立粮长制度,制度规定:凡每纳一万石或者数千石的地方划分为一区,一区设立粮长一名,粮长由政府指派当地殷实的大户担任,负责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运送事宜。粮长制度的设立,按照朱元璋的设想,主要是达到:“首便于有司,次便乎良民”的目的。
但从上述案例来看,粮长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和朱元璋“次便乎良民”的初衷完全背离。同时,粮长制的实施,也没有达到“首便于有司”的目的。因为粮长直接对皇帝负责,绕开了当地政府,对地方官的权力是一种侵夺。所以,地方官员会想方设法给粮长设置障碍。比如,常熟县的县官就曾“沮社粮长,以致秋粮不足。”
粮长制的实施,从实际效果来看,朱元璋等于好心办了坏事,为什么明初粮长贪污腐败案频频发生呢?
权力使人蜕化,不论官员百姓,都莫不如此!
粮长为了催征、经收和解运粮食而存在,为了能让他们顺利完成任务,他们还有很多额外任务。比如:集中乡里的“长者、壮者”,向他们宣讲各州县到京城的社稷坛场;劝导那些田产较多的地主豪强要安分守己,莫要结交官员,危害百姓;具实上报所辖区域内的顽民、灾情等情况,检举不法官吏……
粮长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加上他们对地方的事务也比较了解,所以国家的一些政策在地方上的推行就少不了他们。洪武十八年到二十年间,规定粮长必须参与赋役黄册、鱼鳞图册的编制中。“给各处粮长所造赋役籍册之费。凡籍有五千户者,钞五锭。随其户之多寡而加损焉。”——《明太祖实录》洪武十九年六月癸丑条。
尽管粮长不是官,但是具体的任务赋予了他们相应的职权,从而衍生出权力。权力到了他们手中,便有了操作的可能性。无数例子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首便于有司”的目的。因为粮长直接对皇帝负责,绕开了当地政府,对地方官的权力是一种侵夺。所以,地方官员会想方设法给粮长设置障碍。比如,常熟县的县官就曾“沮社粮长,以致秋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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