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章 此章有一半论文,可以绕行第2/2段
关键词春秋县鄙县邑国野郡县
将县的起源时间定为春秋时期已基本上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但春秋时期的县制问题,尤其是春秋时期的县与战国、秦汉时期的县的转变关系问题,是学术界争论颇多但迄今仍未能从根本上清楚的一大学术问题。由于学术界对晚出文献材料的把握与分析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分歧,因唇目前为止,学术界很难就此问题达成共识。但其是学术界终究无法回避的一个学术问题,所以仍有继续讨论之必要。笔者认为,春秋时期不同历史阶段各诸侯国境内所建立的县,其具体的内涵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我们应对其进行一番实事求是的分析和比较。
县鄙之县与周礼等文献中的县制
“县”用作地域名称,其最初是与“国”或者“都”相对而言的。西周王朝在推行封建之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所谓“国”或称“都”与“野”或称“鄙”之间地域上的差别。国语楚语上
所,“国有都鄙,古之制也”,实际上就是西周以来的旧制。国语齐语载管仲在齐国进行军政改革时,主张仍然维持西周以来旧有的所谓“圣王之制”,并规划了“参三其国而伍五其鄙”的国野分治的制度。然而在文献中亦将“国”与“县”相对而言的。如国语周语址记载单襄公出行,路过陈国时发现陈“国无寄寓,县无施舍”,其与“国有班事,县有序民”的周制相去甚远,从而推断“陈侯不有大咎,国必亡”。由此可见,在先秦时期的人们看来,西周、春秋时期国都以外的郊野地带之所谓“鄙”也可以称为“县”。春秋时期“县”的最初涵义实际上正与文献中所的“都鄙”之“鄙”的意义完全相同,因而古代文献中亦常常“县鄙”连用。如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郑国政治家子产的话“晋之县鄙,何国之为”总之,古代文献所载春秋时期最早的县,其基本涵义为“都鄙”之“鄙”,似无大的问题。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早在春秋时期秦国即有所谓的置县之。“武公十年,伐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因为这条记载所发生的年代颇早,加上不见于其它文献资料,故不少学者对春秋早期秦国置县的记载常常表示怀疑。如周振鹤先生即认为,秦武公其实是把、冀戎的地盘与杜、郑二地变成秦国的县鄙之地,并不一定要理解秦国当时已经具体设立了、冀、杜、郑等县。
1这种解释应该确有一定的道理。早在清代,姚鼐即曾有过以下精辟的论述“周之制,王所居曰国中,分命大夫所居曰都鄙。自国而外有曰家稍者矣,曰邦县者矣,曰邦都者矣,而统命之皆都鄙也。凡齐、鲁、郑、卫之国率同王朝都鄙之称,盖周法中原侯服,以周索国近蛮夷者,以戎索。故齐、鲁、卫、郑命同于周,而晋、楚乃不同于周,不曰都鄙而曰县。”
2姚氏的论述有道理,惜其恰恰忽略了秦国于春秋早期所谓置县的记载。如果我们能将姚氏的分析和史记秦本纪中所谓秦武公时置、冀、杜、郑等县的记载结合起来,则有关春秋早期所谓秦国置县的疑难便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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