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章 论县(继续)第1/2段
2春秋时期晋县的采邑性质。
除楚国外,文献中对春秋时期晋国以邑为县
的情况也多有记载。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晋国军队大败白狄,“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杜注“先茅后绝,故取其县以赏胥臣。”由此可知春秋早期,晋国已经有县。但当时晋国的县是作为封邑来封赏臣下的。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外国亡臣逃至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
从以上文字所透露的信息可以知道,春秋时期晋国的县本来是用作卿大夫赏邑的。国君不仅可以以县赏赐本国大夫,也可以赏赐他国大夫。大夫之间还可以私下交换用作采邑的县。这一点,正反映了晋国诸侯地位下降,卿大夫地位上升这一客观史实。
春秋时期晋国县的起源,起初与楚的灭国为县之制颇为类似。左传闵公元年记载“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还,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所以,起初晋国的县也是均设于边地。后来,失宠贵族的封邑也相继改造为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秋,晋韩宣子卒,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与楚国不同的是,楚灭国后所置之县已直接归楚王统辖,并由楚王任命的县尹、县公进行治理。而晋灭国所置之县既然作为卿大夫的采邑而存在,则其还带有浓厚的封建制因素的残余,同楚国灭国后所置之打破封建制的县的性质有实质性的差别。春秋时期晋国所置县的数目,左传昭公五年中有一段文字得颇为清楚“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羊,五卿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耻,其蔑不济矣”由此可见,春秋时期晋国所置之县,当不在少数。
3其余诸国县的性质分析。
除了以上提到的楚、晋二国外,文献和金文中还提到春秋时期秦、齐、吴等国已皆有县之设。惜目前我们所能直接掌握的材料有限,因而对以上诸国所设诸县的性质认识还颇为模糊。前面笔者已经对秦、齐二国早期的县的性质作过一些探讨,强调史记秦本纪中所载秦武公时代所置、冀、杜、郑四县可能还不是县邑之县,而是颇为笼统的县鄙之县。齐桓公时所谓的县制大概也还未脱离以前乡鄙制度的规模。但到了春秋症晚期,秦、齐二国的县的形态和性质可能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语晋语二曾记载:“公子夷吾私与公子絷曰:亡人苟入扫宗庙,定社稷,亡人何国之与有君实有郡县。且入河外列城五,岂谓君无有,亦为君之东游津梁之上无有难急也。”以上材料中提到春秋时期的秦国不仅有县的组织,而且还有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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