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章 论“县”第1/2段
1晋国县的组织管理形式。
春秋时期晋国县的起源形式,文前已曾论及。一类为晋灭它国所置之县。多居于晋国边鄙地带,多数学者均认为其还带有防卫边境的作用。此时晋国灭国所置之边县是否已为晋国国君所直接管理,目前的文献和考古学材料还难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相反,从文前所论春秋时期晋国灭它国所置之县的材料来看,我们更倾向认为晋县是作为采邑而存在的。
春秋时期的晋县作为卿大夫的采邑,在政权的组织与管理形式方面同西周时期的封国往往有诸多类似之处。如晋献公十六年晋赐毕万于魏即是这种情况。史记魏世家“魏之先,毕公高之后也。毕公高与周同姓。武王伐纣,而高封于毕,于是为毕姓。其后绝封,为庶人,或在中国,或在夷狄。其苗裔曰毕万,事晋献公。晋献公十六年,以魏封毕万,为大夫。”这种做法类似孔子所的“兴灭国,继绝祀,举逸民”02的性质,应该是西周以来旧的分封制传统的延续。同时,左传闵公元年所载晋献公“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二县本身即是在旧的诸侯国国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赵氏、魏氏从此俨然成为附属于晋国公室的方国之君,并以雄厚的政治力量长期操纵晋国的政权。史记魏世家“毕万封十一年,晋献公卒,四子更立,晋乱。而毕万之世弥大,从其国名为魏氏。生武子。魏武子以魏诸子事晋公子重耳。重耳立为晋文公,而令魏武子袭魏氏之后封,列为大夫,治于魏。”在司马迁看来,魏虽然是毕万及其后代的封邑,但其仍等同于西周以来旧有的诸侯国,故影从其国名为魏氏”之语。尤其春秋时期晋国公族势力根深蒂固,往往对晋国君权构成直接的威胁。自从晋献公“尽逐群公子”,“国无公族焉”21以后。虽然同姓公族势力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但自此晋国开始重用异姓卿大夫参与国政,并陆续以县作为封赏。旧的封建制因素在晋国县制中经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助长了异姓卿大夫的政治实力,并由此增强了其在政治方面同晋国政权之间的独立性与离心力。可见,春秋时期晋县的组织管理形式方面掺杂了大量旧的封建制的残余因素。同时也正因为春秋时期的晋县还没有完全脱离旧的分封制制度,从而决定了春秋时期晋国不可能发展成为一个中央集权制的新型国家。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春秋时期的晋县与西周时期的封国又有着诸多实质性的区别。春秋时期的晋县作为卿大夫的采邑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晋国之县经常易地易主,如前面提到的魏武子时县治于魏,魏悼子徙治霍,魏绛徙治安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载“周襄王与之指晋文公阳樊、温、原、木赞茅之田,晋于是启南阳。迁原伯贯于冀,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以后温、原二县几易其主。有的学者曾参稽左传的有关材料对此问题进行了一番详细的考察。晋文公以温置县后,先是以狐溱为县大夫,继之者为阳处父文公五年,再后又及于至成公十一年,至因此被称作温季,接下来却是赵氏。原县第一任大夫为赵衰,以力。可见,春秋时期晋县的组织管理形式方面掺杂了大量旧的封建制的残余因素。同时也正因为春秋时期的晋县还没有完全脱离旧的分封制制度,从而决定了春秋时期晋国不可能发展成为一个中央集权制的新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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