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章 论“县”第2/2段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章节错误?快速报错

  总之,春秋时期晋国县的组织管理形式直接反映了春秋时期晋国政治在新旧政治制度的相互对立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辩证的法则向前发展的这一客观史实,这些构成了春秋时期晋国国家结构形式的部分内容和若干时代特点。

  2楚灭国为县过程中对县管理的加强。

  春秋时期的楚国在灭它国为县的过程中,采取了有别于晋国以县为卿大夫采邑的组织管理措施,而是将灭国所掠之地完全作为楚君的直属地,委派县尹、县公去加以治理。见诸先秦时期文献的楚县尹、县公有沈又作寝尹、芋尹、莠尹、嚣尹、陵尹、申公、息公、陈公、蔡公、商公、期思公、析公、叶公、白公等等。凡此表明,春秋时期楚灭国之后所置之县,数量确实不少。

  由于春秋时期楚国之县皆为灭其它国所置,所以,皆设于楚国边疆一带。从春秋时期楚国对外用兵的状况可知,春秋时期的楚县多分布在今南阳盆地及江汉、江淮等地区。这些地区上的国家绝大多数为西周王朝所分封的诸侯国。楚灭国为县后,旧的诸侯国与新县之间,除了主人换了以外,其行政组织方面尚无大的变化,甚至在春秋时期人们的观念中,“国”、“县”是可以互称的。所以,楚人深深意识到加强对新县进行组织管理的必要性。春秋时期楚县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与晋国的县制多有不同,而其最终目的则显然是利于国君对楚县的控制,消除分裂割据因素,以加强中央集权。

  首先,春秋时期楚国灭国之后,通常是将原来诸侯国内的旧贵族迁出去或赶走,委派县尹、县公对各县进行治理。文献材料表明,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尹、县公大都由楚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担任。他们均由楚王直接任命,并随时可以调遣和罢免。如见诸左传记载的申县县公,有庄公三十年的申公斗班、僖公二十五年的斗克子仪出自若敖氏家族,为父子相继,但以后见诸僖公二十六年的申公叔侯、宣公十二年的申公巫臣、襄公二十六年的申公子牟、哀公四年的申公寿余则分别出自不同的家族。以上材料表明,楚国的县尹、县公不是世袭之官,虽偶有父子相继的,也绝不允许历代相袭。楚国县邑上的土地不再是用作封赏卿大夫的采邑,而是归楚王直接控制。县邑的赋税由楚王直接征收,其土地上的收入用来供军赋、王室消费和赏赐贵族。左传襄公十八年记载楚国在县邑职赋籍车马,赋车兵、徒兵、甲之数”。国语楚语上楚国陈、蔡、不三县“赋皆千乘”。由此可见,楚王已经直接掌握着县邑的行政和经济大权。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