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八章 秦律第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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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服徭役的百姓们,感受到了发自内心的恐惧,知道自己迟到了就一定要死,那还不如就索性不去了。

  反而是极大地拖延了国家制定的工作进度,这难道说不是一种百害而无一益的恶政吗?而真正的秦法,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根据在云梦睡虎的发掘的秦简《秦律·徭律》记载:“御中发征,乏弗行,赀(zi)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sui);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地殹(yi),及诣。水雨,除兴。”

  翻译一下大概的意思就是:当秦国的朝廷征发徭役时,当事人是可以选择不去服徭役的,只需要缴纳二甲的罚款就行。

  如果迟到了三到五天的时间,只会受到秦国官方的训斥,并没有其他的附加处罚。

  如果迟到了六到十天的时间,则需要缴纳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如果遇到了大降雨,则可以免除徭役。

  从来都没有制定过什么,只要失期了,就都要处斩的法律,这才是一个国家正常的法律所应该有的样子。

  在合乎情理的情况下约束民众的行为,并且把每一条每一项都给详细地一一罗列出来。

  根据对方所触犯的罪责不同,处以由轻到重的不同责罚,甚至还设置了遭遇到了不可抗力时的意外情况处理办法。

  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的,只要对方失期了,就法皆斩,那不管有多少的人,也不够这种不合理的法律祸害的。

  可是这种严苛至极而又不近人情的残暴法律,也恰恰正是后世之人对于秦法的一个大致印象。

  那么这是不是就说明了司马迁的《史记陈涉世家》,其中的记载有误,又或者说司马迁这位太史公。

  其实也和后世的那些修史之人差不多,一贯都秉承着,对于前朝的功绩大都一笔带过,而对于前朝的过错则大书特书。

  这就不太好说了,只能说多少是还有那么一点点吧,毕竟新朝在为前朝修史的时候,照例黑一黑前朝,都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了。

  道理也很简单,如果前朝的皇帝不昏庸无能,前朝的社会不动荡黑暗,又怎么能够显现得出新朝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呢?

  人之常情罢了,不过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之中的这一段记载,倒也不是没有别的说法了。

  因为陈胜和吴广二人,所在的并不是一支服徭役的老百姓队伍,而是一支去往渔阳执行戍边任务的军队。

  那这个意思可就不一样了,因为军法的严格程度,和治理百姓的普通秦律,那肯定不是一个严格等级。

  所以如果是在执行军队任务的时候,失期了,超过了预定的时间,那么确实很有可能让陈胜和吴广他们遭受到极为严格的处罚。

  可是这里面就很有意思了,既然陈胜和吴广二人是秦国的军人,而且还担任了屯长的官职,是秦国的低级贵族,标准的士大夫阶级。

  而陈胜和吴广二人所率领的那些人,也全部都是要去渔阳,执行戍边任务的秦国士兵。

  这一点在司马迁的《史记陈涉世家》中,也记载了那些人都是士卒,还说吴广爱惜士卒,所以士卒们也都很拥戴吴广。

  那么这不就是一次彻头彻尾的秦国军队叛乱吗?和农民起义又有什么关系呢?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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