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5章 民间的申诉第1/2段
按照这个协定,日本政府承诺遵守一九九三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并作为“遗留缔约国”承诺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
华夏作为“领土缔约国”同意提供适当合作,协定可以优先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c节,销毁将在华夏境内进行,条件是日本政府保证销毁的过程不对华夏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及保证人员安全。
日本驻华大使馆二零零四年在官方网站上发表政策声明,承认日本在华夏各地都发现了掩埋的或储存的日军战时遗弃化学武器,并且,华夏的吉省则是日军存放化学武器最集中的地方,初步估计有数十万枚化学炮弹。
这份声明发表时,日本政府在前面七年中为了清理和销毁遗留的化学武器已经花费了七百亿日元,这个成本预计还会上升。
但是,在二零零五年六月的时候,华夏粤省的一个县城中的居民受到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伤害,对此,日本政府的外务省也是公开承担了责任。
总之,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问题主要是在很久之后才通过一份双边备忘录在解决这些问题,与此同时,在日本法院中也有华夏公民提起的民间索偿诉讼,但这些要求只是整个问题中极小的一部分。
这就牵扯出了第二个遗留问题,那就是华夏公民个人的赔偿问题。
华夏公民从一九九五年起陆续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个人索偿的诉讼,但结果也是各有不同,不过,华夏的索偿人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得到了日本律师无偿的法律援助,这些律师还在普通日本人中间进行募捐活动。
华夏公民对日本政府的诉讼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战争中发生在华夏的暴行所引起的索偿要求而组成,第二种则是当年被强掳到日本的劳工或他们的亲属提出来的。
第一种诉讼涵盖了多种多样的主题事件,有日军对华夏闽省的无差别轰炸、金陵大屠杀、731部队的暴行、晋省和琼省的“慰安妇”、一九三二年日军在辽省屠杀平民,以及日军在战争中使用或遗弃的有毒化学武器残留造成的伤害等等。
但是,华夏民众的多数对日本政府的诉讼都是不成功的,仅有的一个在日本的强制劳工案和一个华夏东北地区的遗弃化学武器泄漏案最后成功。
华夏民众的多数诉讼被日本法庭驳回的理由有两个,可以简单称为国家行为论和时效限制。
后来,随着这些诉讼的进展,日本最高法院也在一九九八年指出,在明显违背正义和公平理念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时效期。
至于国家行为论,在一九四五年之前的日本法律中规定,假定政府对个人的侵权行为不引起政府在日本民法下的责任,民法专门处理私法二年日军在辽省屠杀平民,以及日军在战争中使用或遗弃的有毒化学武器残留造成的伤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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