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6章 有理有据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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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案件是城野宏及其他七名罪犯案,他们被指控不仅在二战期间犯了战争罪,而且在华夏内战期间,投靠阎老西的军队,在担任高级军官期间也犯了战争罪。

  第四个案件是武部六藏和其他七人案,他们被指控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并残忍统治身居华夏东北地区的人民。

  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到六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一庭对铃木启久和其他七人一案举行了公审,袁光任审判长,王志平任首席检察官,并开创了华夏对审判进行现场录音的首例。

  按照各被告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华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法庭宣告八名被告有罪并判处十三年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二日,位于太原的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公开审理了富永顺太郎的案件和城野宏及其他七人的案件,朱耀堂担任审判长,井助国担任首席检察官。

  在六月二十日的时候,特别军事法庭宣告所有被告有罪,判处富永顺太郎二十年有期徒刑,其他八名罪犯被判八年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

  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七日,沈阳二庭又公开审判了武部六藏及其余二十七人的案件,贾潜任审判长,李甫山任首席检察官,这二十八名日军前军官被宣告有罪,并且被判处十二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所有被宣判的日本战犯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服刑,被逮捕之日起到被判决之日的羁押的天数可折抵刑期。

  华夏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东京审判之后,继续在国内审判日本乙级和丙级战犯,也是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

  在国际法层面上,早在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三日,被德意志军队占领后流亡英吉利国的欧洲九国政府就在伦敦的圣詹姆斯宫发表了宣言明确表示,战争的主要目标包括通过有组织的司法途径来惩办犯有战争罪行或应承担责任的纳粹战犯,不论其是命令犯罪,实施犯罪还是参与犯罪,并且各同盟国决心本着国际团结的精神共同见证,将犯有战争罪行或应承担责任者,无论国籍,均被搜寻出来并交付审判,并且在法庭上宣判的刑罚能够被严格的执行。

  华夏政府派遣驻荷兰的公使金问泗也参加了该宣言仪式,并在英吉利国的报纸上发表了书面声明,明确说明了追究德意志国战争犯罪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追究日本战犯在华夏犯下的暴行。

  在一九四三年的莫斯科会议上,英吉利国首相、美丽国总统、苏联最高领导人也是共同签署了《关于战争暴行的声明》,在这份声明中,他们重申除了那些“将依据盟军政府的共同决定被惩处的战犯”外,那些应当对暴行、残杀和冷血的大规模屠杀承担责任的人将“被送回他们实施恶行的国家从而可以依据这些被解放的国家的法律审判和惩处他们”。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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