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7章 准备充分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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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尽管《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并没有限制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但这个决定却限制了法庭属人管辖权的范围仅包括那些被关押在华夏的日本战犯。

  这意味着,华夏人民政府不会要求引渡那些当时没有被关押在华夏的日本战犯,即便这些日本战犯应当对侵略战争中的战争罪负最大责任,不起诉那些当时未在华夏关押的人,会导致部分日本战犯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但是,在一九五六年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仅仅规定了处理日本战犯的基本原则,却没有规定适用战犯审判的实体法,比如,指控日本战犯的罪名和定罪的法律依据。

  因为,一九五六年的时候,华夏新的刑法典还没有颁布,当时只有一部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有二十一条,列举了十一种主要罪行,该条例是否能够溯及既往地适用于战犯审判仍旧存有疑问。

  这也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战犯的审判是一个新生事物,即便是审判德意志战犯的《纽伦堡国际特别军事法庭宪章》和审判日本战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于实体问题的规定也是寥寥可数。

  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也是诠释了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中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并且,在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时候,联合国通过第九十五(I)号决议,确认了纽伦堡审判判决书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为了保证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判的公正,在华夏参与调查、起诉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人员全都是接受了深度培训,全面的了解了有关的国际法,并且,当时的华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秘书长王桂五做了“关于国际公法与战争犯罪”的专题报告。

  曾参与一九四六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的着名法官,外交部顾问梅汝璈也详细介绍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等情况,培训班还特地邀请了周鲠生等着名的法律专家对制作起诉书和其他法律文书进行了指导。

  确保了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在审判中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保证了被审判的日本战犯享有法律权利。

  为了保证对日本战犯审判的证据确凿,华夏人民政府对于起诉和审判日本战犯非常的重视和关注,并且多次召开会议仔细研究日本战犯的犯罪证据等内容。

  华夏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司法专家们经过充分的讨论,完善并形成了判定罪行的五个条件。

  第一条就是,对于指控日本战犯的每项罪行的犯罪事实必须清楚,第二条是指控日本战犯的证据必须充分和确凿,并且需要具备两个以上的证据。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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