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8章 公正第1/2段
第三条是指控日本战犯的证据之间必须一致,第四条是指控日本战犯犯罪的因果关系必须清楚,第五条是指控日本战犯有关侦察工作的一切法律文书和法律手段必须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条件也被做为起诉日本战犯罪犯的指导方针,于是,华夏的侦讯检察人员反复核对审查依据上述条件所指控起诉的材料,目的就是保证针对被告的每项证据都确凿充分。
同时,华夏特别军事法庭指控日本战犯的每一项犯罪事实,都必须要有五个方面的证据共同佐证,第一个是审讯笔录,第二个是日本战犯的罪行交代材料,第三个是经过确认的证人材料,第四个是档案材料,例如日伪的档案文件,第五个是同案犯的检举揭发。
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对于核准定案的案件,会将所有的侦查案卷交给受审对象阅览,逐一逐件的进行辨认,然后一一签,因此,华夏特别军事法庭为庭审准备的证据非常的充分。
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的特别军事法庭,就一共掌握了两万八千多件控诉书、鉴定书和八千多份与本案有关的日伪档案。
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还查了大量的物证和书证,听取了控诉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以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使指控排除合理怀疑。
在铃木启久等人的案件中,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查了九百二十名控诉人,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控诉书三百三十八件,被告人部下及同僚提出的检举书十九件,八百一十四名证人的证词一百一十二件,还有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笔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并且听取了传唤到庭的十九名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在武部六藏等人的案件中,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查了控诉人九百四十九人,提出的控诉书六百四十二件,被告人的原部下及同僚七十四人提出的检举书四十七件,一千二百一十一名证人的证词三百六十件,与本案有关的日伪档案书刊三百一十五件,还有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笔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并且听取了传唤到庭的四十七名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在城野宏等人的案件中,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查了六百八十一名控诉人提出的控诉书三百一十六件,被告人的原部下及同僚一百一十九人提出的证词一百五十三件,一百四十三名证人的证词八十三件,本案有关的档案文件五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三百四十九件,并且听取了十二名被害人的当庭控诉,二十三名证人的当庭证言。
在富永顺太郎等人的案件中,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查了二十四名证人的证词,与本案有关的日伪档案文件和证物一百零二件,并且听取了传唤到庭的六名证人的证言。
提交给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证据中,包括了控诉人的控诉书、证人证词、口供、笔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并且听取了传唤到庭的四十七名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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