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8章 公正第2/2段
就程序规则而言,一九五六年《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比较的简单。
除了两项关于被告人权利的条文外,《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还规定了华夏人民政府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所以,华夏人民政府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不能上诉的,这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实践是相符的。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还规定被判刑的日本战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依据《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第六条规定,也是可以提前释放。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夏人民政府特别军事法庭确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以及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审判合议制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
由于华夏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大陆法系相近,所以,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大致为,首先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接下来是法庭调查,主审法官就每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得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可以对被告以及证人发问。
之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发表各自关于案件的意见并提供证据,双方可以相互辩论,在辩论结束后,休庭评议前,法庭允许被告人做最终陈述,最后,由法庭公开宣告判决。
并且,华夏特别军事法庭也充分尊重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保证了被告人有知晓指控的权利、辩护的权利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被告有权了解他所受的指控,这也是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考虑到被告人是日本人,所以,《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翻译成被告所了解的语言文字。
在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开始前的一周时间,起诉书的复件以及译本被送达给各个被告人,这也是符合国际实践规则的行为。
而且,华夏特别军事法庭从众多法学院以及司法部门挑选和任命了三十二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华夏特别军事法庭也在开庭前的几天,依照法定程序,召集辩护律师同被告人见面并讨论案情,当审判开始时,法庭也明确告知被告人有权进行自行辩护或者请律师进行辩护,并有权进行最后的陈述。
同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是认真履行职责,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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