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转融通新的业务规则新修订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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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融通新的业务规则新修订</P>

  在经历了金帝股份上市首日被自己人借出证券做空、同益中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导致持股被误读,以及高瓴资本以转融通借出股票为借口违规减持等系列事件之后,转融通被市场推向了风口浪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日,沪深交易所终于向转融通业务亮剑了,针对转融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修订了一系列交易业务、自律监管指南。</P>

  根据沪深交易所新修订的转融通业务规则,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导致持股低于5%的,仍按归并计算后的持股比例予以相应规则约束,即不得违规减持、不得短线交易、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如此一来,高瓴资本式的“钻空子”减持也就没有空子可钻了。</P>

  不仅如此,转融通新的业务规则,在信息披露上也作出了安排。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这里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初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等详情。</P>

  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较前一个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核实变化原因是否涉及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业务。如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报告期内相关股东以公司证券为标的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报告期末该等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的合计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合计比例。</P>

  从转融通的业务规则来看,转融通信息披露显然是沪深交易所强调的一项重点事项。而上述安排也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转融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过,就信息披露而言,上述安排也明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这也意味着转融通信息披露的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P>

  从沪深交易所的安排来看,转融通信息披露的重点在定期报告上,也即季报、半年报、年报上。但借助于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P>

  其一是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让信息的内容没有了前瞻性与及时性。毕竟转融通的信息涉及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正如大股东减持信息一样,这类信息的前瞻性与及时性是非常重要的,而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这就让信息变成了事后诸葛量,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起不到参考与帮助作用。</P>

  其二以定期报告为载体来披露转融通信息,这很容易让转融通的信息被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所埋没,毕竟定期报告涉及到很多的信息内容,投资者甚至根本就看不过来,而且看定期报告,投资者更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与分红情况。如此一来,转融通的信息因为得不到突出而很容易被投资者所忽略,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的效果。</P>

  也正因如此,仅限于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显然是不够的。当然,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有其必要性,但转融通信息披露的内容不能限于定期报告,转融通信息披露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让转融通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更加及时,更具有前瞻性,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P>

  要做到这一点,其实也并不难。那就是参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规则,来制订转融通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拟通过转融通渠道出借股份的,应提前至少5个交易日进行专项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调整相应的投资决策。这样的信息披露才是有效的信息披露,相反,不提前进行信息披露,而是任凭有关股东悄悄地出借股票来做空股价,这显然是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做法,这种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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