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章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性第2/2段
比如,要满足退市条件,必须连续两年财务造假,只造假一年还不行;而且两年财务造假的金额累计不能低于5亿元,低于5亿元的还没有退市资格;并且连续两年财务造假金额的占比不得低于50%。按照这样的退市标准,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额达到十亿、百亿元,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话,仍然不能被退市。因此,这种退市门槛的设置并不利于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P>
所以要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有必要对退市制度加以完善,强化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事宜。比如,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财务造假,或5年时间内有两年财务造假的,不论财务造假金额的多少,都将纳入到强制退市范畴。又比如,上市公司一年财务造假,造假金额达到5亿元的,不论财务造假金额的占比是多少,也都纳入到强制退市的范畴。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造假而被退市的公司数量将会大幅增加,这对于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一种严厉打击,对于后来者也有震慑作用。</P>
其次在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加大执法的力度。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查处的力度要加重,对财务造假案的查处,要向顶格处罚看齐。包括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如此。能罚款10倍的,不罚款5倍,能判5年徒刑的,不判3年徒刑,真正体现出从严从重查处。二是查处的对象要全面,不能有漏洞之鱼。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不仅上市公司要担责,不仅有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要担责,而且有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乃至保荐机构也应担责,应一并从严从重查处,而不是让有关责任人与中介机构逍遥法外。</P>
其三是要完善赔偿机制,让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赔偿。目前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涉及到欺诈发行案对投资者的赔偿,如紫晶存储与泽达易盛的退市,绝大多数的适格投资者都得到了赔偿。但对于非欺诈发行类的财务造假,投资者得到有效赔偿的案例并不多。由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是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涉及到财务造假案的投资者赔偿问题上,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在这方面有必要参照欺诈发行案的处理方法。比如先行赔付、承诺金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等,而不是依靠投资者单打独斗式的维权,毕竟单打独斗式的维权不足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构不成对财务造假者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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