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法律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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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并且都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鲍龙鑫站在那里,略带紧张地说道:

  “而我方,我方当事人只是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帖,其行为固然构成诽谤罪,但并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

  “因此,我恳请合议庭判定我方当事人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听到这里,林北不由得暗暗摇了摇头。

  学艺不精啊哥们儿。

  这不纯纯送菜么?

  果然。

  鲍龙鑫刚说完,张三便站了起来。

  “对方律师有点东西,但是不多。”

  “你刚才在那里列举了半天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说的很对,但如果我拿出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问阁下如何应对?”

  张三面带微笑,淡淡说道:

  “《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符合你刚才说的寻衅滋事罪第四种情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鲍龙鑫:嗯?(〃?????)ゞ

  嘶!

  想起来了,当年司法考试的时候貌似就考到这个来着。

  但好像……应该……也许……大概……不是这么解读的吧?

  “呃……虽然这个司法解释确实有这些内容,但我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公共场所秩序,我方当事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帖,这个并不算……”

  结果话还没说完,便被张三打断了。

  “别说了,这个法条不是你这么理解的。”

  包龙鑫当时就不乐意了。

  有些不服气。

  我承认你很牛批,但法庭辩论又不是论资排辈,而且我明明记得就不是这样子啊。

  想到这里,鲍龙鑫梗着脖子道:“张三老师,虽然您很厉害,但不能这么武断吧,我认为我并没有理解错。”

  “你就是理解错了!”

  张三伸出中指推了推眼镜架,一脸“王の蔑视”的表情。

  “这法条就是我参与起草编撰的,我还不清楚?”

  “来来来,我来给你解释一下是什么意思!”

  “公共秩序并不单指狭义的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网络秩序……”

  张三解释起来。

  而此时,林北下巴已经掉到地上捡都捡不起来。

  雾草!

  己方律师居然拥有法律最终解释权!?

  好家伙,学法律的碰上编法律的,这你跟谁说理去?

  话说回来,鲍龙鑫这哥们儿也是挺悲催的。

  让你玩游戏,你居然单挑Gm……

  不被血虐才奇了怪了。

  反正包龙鑫这会儿已经彻底麻了。

  脑瓜子嗡嗡的。

  张了张嘴,半天没说出一个字来。

  妈妈!

  我想回家, 我再也不想当律师了!

  哇(暴风哭泣)

  。゜゜(′o`) ゜゜。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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