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这就是苏州府?第2/3段
在一个普遍是自耕农的田园社会中,这种农业税制度是相对公平的,也会鼓励拥有余丁的家庭去开垦新的土地,进行农业扩大再生产。
同时,田赋主要由保甲粮长进行实物征收,再解送至官府,即所谓的“民收民解”,官府于是可以不设置下乡税吏队伍,这也大大节约了官府的征税成本。
但在经历了数次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之后,这套农业税制度就无法适配了:徭役方面,失地农民已经没有维持生存的生产资料,却还要承担徭役,每一个活着的男丁对于家庭而言不再是劳力,反而成为了负担。
于是失地农民们干脆流亡他乡,甚至放弃良民身份,卖身为奴,从国家徭役体系中逃离;
而保甲等人又无力对抗大地主,甚至本身就被大地主控制,于是被大地主兼并的土地大量成为了隐田,脱离了国家的掌握范围。至此,明代的农业税税基被全面侵蚀。
而张居正力主推行的“一条鞭法”改革,解决的正是明初农业税制度与晚明社会实际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清丈土地以重新厘清田赋的税基;赋役合一以减少灰色地带;官收官解与徭役折银以加强征管力度。
三项措施除了缓解当时明朝廷的财政危机外,还导向了三个结果:尚未被兼并的自耕农和小地主负担减轻,生存危机暂时解除;大地主利用其朝野影响力在赋役征收中谋取不正当优势地位的空间被压缩;保甲制度解体使得失地农民拥有了卖身或者投靠之外的选择。
如果这项改革最终能取得全面的成功,那么受伤的将只有那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大地主们。而那些拥有了各种资源的大地主们,又岂能束手待缚。于是,在一些既得利益者的疯狂反扑下,“一条鞭法”的改革成果在张居正死后就迅速被破坏殆尽,更兼明末国家财政崩溃,四面烽火,三饷加派,此后就再也无力重启此项改革。
在明末时期,苏州地区的一些仕宦之家中,依然有蓄奴数千的大地主,不过与之对应的,还有绵延不绝的奴隶起义,也即所谓的“江南奴变”。
这里不得不说一下,原来历史上康麻子宣布的“永不加赋”以及他儿子推行的“摊丁入亩”这两次大的农业税改革,还有地方藩库体系建设完毕之后,才使“一条鞭法”改革设想中的农业税体系正式落地。
实事求是的说,这两次改革还算是比较成功的,这也是后来的“我大清”最拿得出手并时常在各种场合大吹特吹的功绩之一。
而以土地为核心,以白银为征收物的农业税体系,将为一个处在漕运中心的自耕农之家生活带来以下变化:
首先,国家税收的标准是可以使用白银度量的,也是可以预期的,即便不考虑可能的赈济政策,农业税在灾年对家庭带来的冲击将被缩小;
其次,广泛进行经济作物的种植,并不会导致无力纳税的情况出现,因为国家只要白银,并不会追究白银的来源;
最后,哪怕是出现破产失地的情况,人活着就还可能靠手艺东山再起,不会世代沦为债奴。
于是,明万历以后,在相对干旱,水稻产量相对较低的松江府及苏州府不沿太湖的辖县,首先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专业种棉户与织布户,其中以上海县、嘉定县、太仓州等地的转变最为激进,棉花种植面积甚至过半,昆山、常熟一带也成为了当时主要的棉花产区。
而在苏州府、湖州府、嘉兴府等传统稻作区,水稻的种植比例在减少,桑树的种植比例在上升。
桑与棉的种植风潮分别向东向西传播,苏淞一带由传统的稻作区转变为桑、棉、稻混作区。稻的种植比例已经被普遍的压低到三成左右,苏淞一带也因此由原来的粮食输出地转变为粮食输入地。
同时,连片的手工业区与专业市镇,使得苏州府的乡村地区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管理需求,以往那些仅针对农业社会中的乡绅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一个以手工业工人为主的社会。
一些产业分布与行政区划之间的不重合,使得府县不得不相应的派出一些佐贰官,负责建立起一些协调机构。
至此,以手工业为基础,拥有相匹配的销售系统与行政此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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