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 庭审第2/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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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唐文强):听懂了。

  审判长:被告人唐文强,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唐文强:不需要

  审判长:唐文强的辩护人呢?

  唐文强:就是我自己。(唐文强脸上露出一丝轻蔑的笑)

  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都听清楚了吗?

  唐文强: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A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A检刑诉﹝1994﹞07号

  被告人唐文强,男,1958年5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岳县人,西川医科大学研究生,双硕士,1988年6月与王悦结婚,同年八月开设个人诊所至今。被告人唐文强居住在东方小区,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中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文强涉嫌谋杀其妻王悦的罪名,于199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我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唐文强涉嫌谋杀王悦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唐文强涉嫌谋杀的情况:

  1、唐文强拥有西川医科大学双硕士学位,其中一个便是应用心理学,而唐文强所研究的方向是催眠的临床应用;

  2、王悦“自杀”后第二天清晨,家中保姆赵姐发现电话没有挂好,证明唐文强在王悦死前曾和其通过电话;

  3、唐文强作为医生,在明知家中治疗头痛症的药物已经吃完的情况下电话告知王悦吃药,是在王悦头痛的基础上施加额外的刺激。并运用他的催眠术诱导王悦去自杀;

  4、唐文强和王悦的婚姻之外还有一个第三者,也就是他私人诊所的助理杜小兰,而唐文强正是为了杜小兰谋杀了王悦;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王悦家中保姆和小区门卫的证词;

  (二)唐文强大学期间取得应用心理学硕士的档案材料;

  (三)县公安局在杜小兰家中采集到的唐文强的指纹以及杜小兰的供词;

  (四)根据柳小华和陈文碧的供述,唐文强和第三个自杀者周强和第五个自杀者陈大海有过交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强为了和情人杜小兰在一起,密谋策划用催眠术杀死了王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唐文强归案后,在监视居住、拘留以及执行逮捕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请中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中岳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赵玉华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唐文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唐文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唐文强,下面你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唐文强: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以及各位陪审员,首先我对检察院向我提起的这个公诉表示强烈的反对,因为我没有谋杀王悦。在王悦自杀当晚,我还在沱江市出差,因为近期犯头加额外的刺激。并运用他的催眠术诱导王悦去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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