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法律问题第2/2段
我就这样心事重重地回到办公室,一边思考着下一步的行动,一边整理着准备向李中华汇报此案的有关材料。
当我来到李中华的办公室门口推门进去的时候,他看到我进来,有些疲惫的脸上显出不解的表情。
这也难怪,由于在工作上我与李中华接触不多,所以我很少到他的办公室来;但现在张昭厅长既然指定由他临时负责我们的工作,那我必须及时向他汇报我的工作进展情况。
李中华问明我的来意后,就很爽快地指了指他办公桌对面的沙发,笑着说请到沙发上坐下说话。
我一落座,就点上了一支烟,简明扼要地把柴玉涉案的相关情况讲述了一番,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我问他,如果各项证据都指向了柴玉就是马志军死亡的凶手,我能否逮捕她!
没想到,李中华听到我提出的逮捕人犯的请求后,禁不住笑了起来,但他很快就收回了笑容,说道:“老王啊,尽管你是咱们省人大的处级领导,属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按道理来讲,你们对常见的法律问题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但是,看来你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还是有点陌生啊!”
听到他这番明显带有嘲讽的话,我立即意识到我可能被他抓住小辫子了,就感觉到脸上火辣辣的难受。
他可能也觉得刚才的话有些不妥,连忙对我道歉:“啊!老王,我决不是嘲笑你!绝对没有那个意思!我想说的是,你们省人大的职责主要是在宏观上进行法律监督,机关的同志毕竟不搞这些具体的刑事方面的业务工作,生疏些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我还没说话,他接着对我科普道:“逮捕,是刑事诉讼环节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的,必须满足逮捕的条件,并且需要报批准机关审批同意。那么,逮捕是哪个部门批准的呢?这项权力是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他对我讲解到这里,我早先学过的那些法律知识也又回到了脑子里来了,猛然间明白过来,类似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先适用拘留措施;刚想要接过他的话,他却不给我机会,接着说道:“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我想,李中华也是想利用这个机会把今后可能遇到的问题早点提出来,免得将来闹出笑话;从这点上来说,他对我作出的长篇大论也是有必要的。
李中华说到这里,打量着我的表情,看我有何反应。
我有些羞怯地说道:“感谢李大处长不厌其烦地对我讲解这些法律知识,我想知道下步怎么做了!”
他听了我的话,很认真地问道:“老王,那你说说,下步该怎么做?”
我不假思索地说道:“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柴玉参与了杀人,那咱们就可以对她先予拘留,然后进行审问。”
他点点头,说道:“事儿就这么个事儿,但是咱们必须注意,在程序上一定要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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