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章 鸡肋篇③第3/4段
“官\/妓”与“私\/娼”。
先说前者。官\/妓是指由官府或官方机构设立的妓\/女与娈\/童,以供修士、官员和富人享乐。
这些官\/妓通常受到官府的直接管理,并在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
势力则对妓\/院进行收捐,而妓\/院如果想正常营业。
就必须在衙门登记之后,按时缴纳“花捐”(对妓\/女卖\/淫收入课征的一种捐税。官府通过征收花捐来增加财政收入)才可以。
例如在蒙损所在的最高那座灵山脚下。
势力的首脑名叫“高堂藤”,先不说此人如何,单提他颁布的律法《乐户捐征收章程和妓\/捐征收章程》。
(乐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等音乐歌舞专业活动,名隶乐籍,户称‘乐户’。他们的社会地位通常较低,部分来源于罪犯的家属,也有部分原为良人。)
(这种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从北魏一直延续至清。)
(此处主要指旧时青\/楼或妓\/院的别称。特别是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娈\/童户。)
里面详细规定。
如:
地盘内各等娼\/妓,经衙门发给许可执照后,应向官府捐稽征所纳捐。
各等妓\/捐每月纳捐税率:
甲、一等30%(生意正常的时候,一月约合十枚上品灵石)。
乙、二等20%。
丙、三等10%。
丁、四等以及以下5%。
又如:
每月捐款,应由娼\/妓连同衙门所发许可执照及准据,交由搭住之乐户(青楼老\/鸨、老板等),于每月一日至二十日,赴所缴纳,娼妓更改姓名或移换乐户时,亦同。
再如:
娼\/妓违犯条例者,罚缴应纳一个月之捐款。
娼\/妓抗不缴纳罚款者,得由衙门稽征所函请衙门执行,并于缴款前停止其营业。
……
征收妓\/捐是个肥差,甚至就像学校食堂一样,会被专门承包出去。
这些在衙门登记备案,并且老老实实上缴花捐的,是衙门批准“营业”,按月缴纳“花捐税”而发给执照的,一般称作“公\/娼”。
日常生意都由衙役来保护。
另一种,就是暗地里营业的,可能是没钱的小\/妓\/院或者是个体卖\/淫\/者,称为“私\/娼”或者“暗\/娼”,有时也被叫做“半掩\/门”。
多数是在小巷子里的某处小院,或者一间房屋里招揽客人。
由于不受保护,所以随时都有可能被抓挨罚。
一般这些人被抓之后,会被拉着过街穿巷,众目围观,让当事人羞愧的无地自容。
这样做叫做“捉花捐”。
而把正式夫妻当苟\/合乱抓乱罚的事,常有发生。
这主要是多数人遭遇这种情况之后,为了避免“捉花捐”出丑,只能是付出高价来买通衙役,免遭受游街之辱。
为防偷漏花捐,官府也是手段辈出,规定狎\/客到妓\/院寻欢,先付费拿到发票一联,交给服务对象看过才敢接待。以免被突然抽查挨捉。
故鸨母、妓\/女、嫖\/客三方都不愿出事,小心翼翼,照章行事。
<旧时青\/楼或妓\/院的别称。特别是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娈\/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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