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城西开发区第2/2段
其中在本案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而在本案中,赵川华向其熟悉的人借钱用来购买矿山,并给以高额利息回报。此种情况根据最高法院出具的解释条例,赵川华并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性,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达到吸收资金的行为。另外他也确实是把借来的钱用作实体投资的,并没有欺骗性质。反观在此案中,记者通过调查采访反而发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即赵川华在借钱的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主动找上门来向赵川华借钱的。而在这次记者对一些借款人的摸底调查中,这一部分人其实根本就没有能力借出那么多钱的。甚至有几个借款人还处于贫困线下,自己都要借钱过日子。但这些人在赵川华的借钱名单上,少者借了几百万给赵川华,多的更是借了上千万的钱给赵川华。大家看到这里,是不是心中感到很奇怪?这些自己都是在贫困线下的人,又哪里来的上千万的钱借给赵川华呢?
在这里我不得不说另外一个人,那就是大通市青林县的首富柳三变先生。柳三变先生在大通市所属的县和乡镇,开设了多家大型煤矿企业。此人还是县、市、省三级人大代表,身价据当地人介绍说已上千亿。通过这次对这些生活在贫困线下又能借出上千万的钱给赵川华的人调查,他们给我给出了一个答案,那就是这些钱并不是他们借出去的,而是柳三变先生派人拿着他们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然后再以他们的名义借钱给赵川华。他们得到的好处就是可以在柳三变那里拿到一千块钱的好处费。大家看到这里,是不是又有一个疑问,那就是柳三变为何要这样向赵川华借钱呢?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据说当时赵川华竞标所得到的这个大王山煤矿,地质勘探的报告是地下煤层较深,煤质也不大好,是一些普通煤。所以当时大王山煤矿在投标时,标的就很低,实际上也没有多少人看好这个矿山。认为这个矿山投资开采的话,开采成本过高,每年赚取的利润不大,所以才被赵川华以两个亿投标所得。哪曾想这个煤矿在赵川华开采将近一年时,在下面深层竟然挖出了优质的动力煤,有些煤层更是挖出了优质的无烟煤。自从有了这个优质煤层的出现,让赵川华的大王山煤矿一下子在无形之中就增值了不少。而这一现象也引来了某些人的嫉妒和觊觎。同时先前主动借钱给赵川华的人,却主动向青林县政府举报,举报赵川华非法集资。而这些举报的大多数人,实际就是柳三变一个人在幕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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