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未来的发展思路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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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通过法律(版权法)来强制执行的,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条款,版权持有者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当然,前面也说了只是理论上具有约束力。

  至于实际上的约束力吗?

  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

  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丑国、欧盟等地区,版权法非常明确,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件的使用。

  当然,在祖国的话,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软件付费生态的环境,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

  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脏。

  等有一天,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并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

  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

  总之,国内搞软件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

  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

  甚至,大胆点说,完全没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

  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

  当下,国内的软件环境一言难尽。

  就拿软件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

  关于GpL协议的效力,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于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GpL软件。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关键,法院明确规定,任何基于GpL协议发布的软件必须提供源代码,允许用户自由地修改和分发。

  这一判例不仅标志着GpL协议的正式确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任何对原始GpL软件进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须同样遵守GpL协议。

  这确保了用户的自由,同时杜绝了那些企图将开源代码私有化的行为。

  可以说,至此,关于GpL的约束效力在丑国就已经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时间线,华国首个GpL协议侵权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现。

  而且过程上看,官司打了从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罗老师怎么说的林枫忘了。

  不过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说,有关于林枫为什么暂时要留在丑国发展。

  其实道理很简单,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环境。

  想要软件上发展的话谋取利益的话。

  还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当然,硬件要发展的话。

  无脑选华夏。

  工业克苏鲁,不跟你开玩笑。

  因此,未来的发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软件发展在丑国和欧盟圈钱。

  圈钱的同时加速这些国家的制造业空心化。

  硬件发展放在国内。

  圈到足够的资金回国搞制造业发展。

  早日塑造出工业克苏鲁的完全体形态。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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