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章 青苗法第1/2段
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实际上的青苗法,也叫“常平新法”。
王安石变法以前,北宋采取的一直都是常平法。
在常平制度下,宋朝廷会在丰年适当抬高价格籴米,用于防止谷贱伤农。又在荒年适当降低价格粜米,用来平抑物价,赈济百姓,也就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
常平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可本身存在的缺陷却相当严重。
第一,宋朝设立在全国的常平仓数量极少,一般只设立于州县治所,所能覆盖到的范围区域极其有限。
第二,在神宗变法以前,常平籴本大多来自于暂且留下但到期要连本带息一起上供给朝廷的钱,以及朝廷的拨款、由出卖户绝田所得收入和地方自筹籴本。
但因为宋朝的中央财政很缺钱,所以地方财政也普遍相当紧张,因此时常缺少籴米的本钱。
而当时还存在着常平仓的钱粮,被地方三司和转运使私自挪用的情况,致使常平仓经常会缺少钱粮。
同时,也是因为宋朝自身的行政效率特点,使得常平仓籴粜的程序极为繁琐,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官商勾结、出粜价格不合理等现象。
如此诸多因素交加,让常平制度难以平稳推行下去。
王安石看到了常平制度的弊病,便锐意发动变法改革,推出取代常平旧法的青苗法:
诸路(省)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推出以后,并不全盘推翻常平制度,而是主要作为补充修正条款。
因为青苗法的出现,还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地方的官制分布,即“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意图杜绝常平钱粮被转运司借支挪动的弊病。
青苗法的本意是为了抑制兼并,在国家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起来却出现了严重偏差。
地方官员为了完成任务,往往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压根不管青苗法规定的二分利,肆意抬高利息,再加上许多官吏为了邀功,又额外巧立名目,搜刮民财。
至此,青苗法从救济百姓的临时借贷政策,变成了地方官“合法”放高利贷敛财的工具。
就算有的地方官不靠青苗法敛财,但也会为了政绩,而强制让百姓去跟朝廷借贷。
真正有钱的,为什么要去借贷?
还是找朝廷官府借贷!
与民间贷款不同,青苗法的借贷只收货币,不收粮食实物,而且不存在延期坏账。
你敢欠官府的钱,那官府就敢要你全家的命!
苏轼痛斥青苗法:“熙宁(宋神宗)青苗取息二分,提举使复以多散为功,遂立各郡定额,而有抑配(摊派)之弊。”
苏辙也说:“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
&百姓的临时借贷政策,变成了地方官“合法”放高利贷敛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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