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 唱片发行合约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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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指的,仅仅只是音乐领域。

  很多经纪公司都做着唱片制作和发行的业务,反过来也是一样。

  当然,出于规避法律条款的因素,这两部分业务肯定不会挂在同一家公司名下,而是会分离开来。

  但具体是怎么回事,只要对这个行业稍有了解的人都懂。

  毕竟,乐坛不像是好莱坞,单纯的经纪公司虽然可能收入可观,但唱片和商业演出,才是利润的大头。

  尤其是唱片的版权,可以说是采之不尽的金矿。

  在对待Darkness乐队的态度上,二十世纪娱乐内部的意见也并不统一。

  不过,在丹尼尔和西奥多的推动下,唱片合约的谈判一直在进行着。

  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谈判,在1998年底,终于达成了正式的协议。

  罗杰和理查森的个人经纪人合同,都被新的合同所替换,去掉了大多数的限制性条款,不过经纪人佣金的比例依然是法律允许的最高数字,百分之十。

  合同年限也同样如此,续约三年。

  这个没什么好提的,重点还是乐队的唱片合约。

  双方都对Darkness的未来信心十足,在这样的前提下,乐队必然想要签短约,而二十世纪娱乐则希望签订一份长期的合同。

  互相妥协之下,最终在五年这个时间上达成一致。

  在这份唱片合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五年之内发行的唱片数量,但却要求Darkness乐队每年拿出不低于二十首歌,由二十世纪娱乐选择是制作单曲、3-5首歌的EP、还是十首歌以上的完整专辑。

  五年总计需要拿出一百首歌。

  一次性的签约金也是按照这个数字来规定,总计一百万美元,其中的一半分五年支付,每年十万美元。

  剩余的一半,则按照每首歌五千美元,在专辑正式发行的时候支付。

  除了唱片之外,Darkness还必须出席二十世纪娱乐筹办或者联系的商业演出或是演唱会,这个数字是每年五场。

  不过还有一个补充条款,如果二十世纪娱乐认为Darkness的价值未能达到预期,有权单方面取消商业演出计划。

  也就是说二十世纪娱乐可以不做这方面的规划,但一旦确定,乐队就必须参加。

  而在最为重要的收益和版权方面,在罗杰的强烈要求之下,乐队在唱片发行和商业演出之中,拿到的是总收入分成,而不是利润分成。

  这样做,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二十世纪娱乐在账目上做手脚,不过相应地,分成比例也要降低。

  由于罗杰和理查森的名气提升——尤其是在业内的名气,再加上在合约谈判中占据着主动,这份分成的比例比Murphy乐队的那一份合约有了很大的进步。

  当然,乐队依然只能拿少数。

  唱片收入分成是百分之二十五,而商业演出收入分成是百分之五十。

  至于广告代言,二十世纪娱乐不参与分成,仅仅只执行经纪人合同中的抽成。

  而唱片版权的部分,乐队能够得到百分之四十,这也是罗杰为乐队争取到的最大的一份利益。

  并且,在罗杰的强烈要求,甚至以终止谈判作为威胁的情况下,二十世纪娱乐通过了罗杰的一项提议:每年的二十首歌里,乐队可以选择保留最多两首歌的完整版权。

  这两首歌在唱片发行之外的版权运作,也与二十世纪娱乐完全无关,但产生的收入,在唱片合约的有效期内,依然要按照25-75或者50-50的比例与二十世纪娱乐进行分配。

  本来,罗杰提出的要求是五首,不过这个要求,二十世纪娱乐当然不可能答应。

  经过反复的谈判,最终确定的数字是每年两首歌。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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